[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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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7 12:00:5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0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0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办发〔2016〕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川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原则

政府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企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创”、“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永川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建设标准

建设一定容量的线上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行业动态、技术咨询、市场预测、创新产品展示、人员招聘等服务。

 建设一定规模的线下服务载体,办公、会议、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等基本公共服务。

 建设一支以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服务。

 构建一套较成熟的融资服务机制,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各类融资服务。

 有一定数量的创业企业和创客入驻,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建设方式

永川高新区、永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等组织要通过“互联网+”“创投基金+”等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整合资源,完善现有各类园区、基地、孵化器、协同创新中心、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服务功能,提升发展一批众创空间。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研究开发机构盘活现有土地、商务科研楼宇等存量资产,引入市场化机构,投资建设并运营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客空间等众创空间。

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孵化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协会及联盟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园区、核心商圈、城镇社区的工业厂房、仓库、商业用房等存量资产或传统孵化器,建设创业茶吧、创新工场、创业大街、创业特色社区、返乡创业园、星创天地等新型孵化平台,建设具有“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的众创空间。

(五)发展目标

重点推进高新区凤凰湖产业园“机器人产业众创空间”、软件产业园“互联网青创营”及吉之汇农产品创客社区项目建设。2016年,全区新建众创空间5家。到2020年,各类众创空间达到30家以上,形成创新创业要素集聚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化、创新创业服务专业化、创新创业活动持续化、运营模式市场化的众创空间发展格局。

二、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六)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和多点执业。带项目、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经所在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合理分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成效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或优先推荐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承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在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对待。

(七)鼓励企业创新创业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区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存量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审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按照认定的年度实际研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奖励不受企业享受该文件优惠政策项数的限制。

推进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实施法人化改革,内设研发机构按规定调整为研发内企业法人后,享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相关政策。企业职工创业,享受相关创业优惠政策。

(八)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引领计划,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校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对大学生创办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助及后期扶持。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向各高校延伸,引导和鼓励高校、高职院校统筹资源,切实把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落到实处。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新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新方法、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新创业辅导。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比照高等院校学生享受学分转换与学籍保留的相关政策。

(九)鼓励全民创新创业

鼓励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以及青年、妇女、退休人员、农村群众等创新创业。要统筹建立创新创业辅导培训中心,科技、教育、农业、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要整合资源建立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辅导站,进一步发挥共青团青年创业导师服务团“一对一”帮扶作用,加强大众创新创业的辅导培训。要进一步放大永川“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加快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

留学归国人员、区外高端人才来永创新创业,享受《重庆市永川区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暂行办法》(永川委办发〔2012〕93号)优惠政策,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予以保障。同等条件下给予融资支持。

三、强化创新创业政策支持

(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推行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清单制度,落实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加大放宽市场准入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

推进注册和经营便利化,允许利用家庭住所、租赁房、商业用房、闲置库房、工业厂房等作为创新创业场所,引导初创企业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在众创空间试行商务秘书企业登记,积极引导商务秘书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对众创空间等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及微型企业给予补助。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支持众创空间等企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区财政根据众创空间等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的运营绩效进行适当补助。对评估为国家级、市级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四类人群”新创办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微型企业后续扶持补助。对新办微型企业、鼓励类中小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执行。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社保合同并依法缴费的,按规定享受1年社保补贴政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对创新创业企业首台、套(批)创新产品和首次创新服务,区政府优先采购。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微企业、互联网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初创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符合有关规定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奖励收入时,可按有关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环境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知识产权征信系统,营造诚实、自律、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强化技术支撑

推进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公益类项目和市场类项目分类实施。公益类项目实行竞争立项与目标验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通过创新主体申报、政府邀请招标的办法组织实施,实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市场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属于产业转型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按照政府引导、目标验收的方式,实行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属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特色个性技术研发项目,按照自愿申报、绩效评估的方式,实行事后补助。

鼓励各类科技平台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区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专利信息等资源向社会开放,为创新创业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提供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机构给予支持。对微型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在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新产品研发检验或检测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件检验或检测最高补助1500元,每户微型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2年。鼓励区外科研院所(机构)在永设立分支机构为我区产业发展提供科研服务,对新引进入驻永川的科研院所(机构)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科技副镇长(副主任)和科技特派员制度,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十五)强化投融资保障

发展创业投资,建立能满足科技型企业从种子期到成长期不同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投资体系,包括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类别。区财政和园区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设立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建立资金池。种子基金全部用于并仅限于投资永川区内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项目,其中优先考虑对获得政府立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重庆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同时要求受托管理创投机构对种子基金所投项目进行跟进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扶持创业,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公司。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推行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商业性贷款”组合模式,将实际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以满足创业者更大的资金需求。

鼓励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金融政策促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意见》(永川府发〔2015〕20号)政策,工业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国内“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若转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则再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兑现50%;成功上市挂牌后,兑现50%。

对创新创业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保险服务的,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积极探索开展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试点。

(十六)强化环境建设

增加和优化众创空间的路、水、电、气、讯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新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的基础硬环境。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众创空间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良好的发展软环境。依托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并设立专属服务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打造线上线下“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远程咨询、政策解答、信息咨询、专利申请、执照申报等系统工作,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服务。

打造众创活动品牌。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举办一次创新创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成果展示洽谈会,优秀项目推荐参加重庆及全国创新创业大赛;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众创空间工作,协调解决众创空间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每两个月举办一次全区创新项目路演,优秀的项目优先获得科技金融支持;每个月举办一次“创新创业沙龙”或“创新创业讲座”,搭建创新创业交流平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建立永川区众创空间联盟,提升众创空间的整体发展水平,推动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为草根创业者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加强典型宣传和舆论引导,区电视台和新闻社要设立创新创业专栏,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创新文化和典型人物、成功事例,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七)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区发展众创空间协调小组,负责众创空间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监测统计、协调服务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科委。

(十八)相关事项

各镇街、部门要切实把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因地制宜、找准定位、注重特色,切实把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区级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大力整合资源,大胆开拓创新,协同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本意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永规文〔2016〕050—区府办036)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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