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实行奖励的通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7 12:00:4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举报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实行奖励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0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0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对举报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实行奖励的通告

渝环〔2016〕425号

为打击冒黑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促使车主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控制车辆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开展举报冒黑烟车的奖励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要求

(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在我市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道路上正常行驶时排放黑烟的车辆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对车辆行驶冒黑烟的情况录制视频资料,视频内容应能清晰体现被举报车辆冒黑烟状况、车牌号码、车牌底色、拍摄时间、拍摄路段及其参照物。

(三)举报人在拍摄当日将举报资料发送到“重庆市冒黑烟车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举报人对视频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对视频等资料内容进行人为修改。

二、举报处理

(一)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举报后,移交至属地环保部门审核,并转属地公安交管部门。

(二)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对被举报车辆进行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冒黑烟车辆,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结果反馈市环境保护局。

三、举报奖励

(一)举报人应正确提供姓名和手机号码。

(二)对经查实冒黑烟行驶的车辆,市环境保护局按50元每车的标准,将奖励金以手机话费充值的形式发放给举报人。

(三)当日多人举报同一辆冒黑烟车辆的,按接到举报的时间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在处理期间被重复举报的冒黑烟车辆,不在奖励范围。

(五)本通告所指奖励,不适用于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信息公开

(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定期向社会公布被查实的冒黑烟车辆信息。

(二)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漏、公布。

五、本通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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