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1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18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贯彻落实《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
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
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9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村规划编制
(一)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县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农业、旅游、林业等相关专项规划,按照“多规合一”的思路编制村规划。鼓励在具备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旅游、承载扶贫脱贫项目、实施重大土地整治项目、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等地区编制村规划。
(二)村规划应当依据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和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村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和布局。村规划编制要突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必须以搞好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为前提。
(三)村规划要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产业用地(用于生产性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如生产仓储用地;用于经营性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如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混合用地(具有居住、商业、旅游等多重功能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如农家乐、小卖部、民宿等)的分类,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若需调整,可在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在村域范围内进行等量置换。若现阶段无法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在不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可先明确建设用地指标,待有具体建设项目时再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四)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规划,应当满足村民居住的基本条件,遵循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农村集中居民点宅基地面积,在符合我市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在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突破前提下,村规划可在规划新增乡村建设用地周边预留弹性空间,弹性空间占规划村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五)村规划由行政村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批前应当征询专家和部门意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主城区外的村规划由编制机关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备案;主城区内的村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审批。经批准的村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予以公布。
二、关于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用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等(具体包括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建设)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部门可根据用地申请、项目建设时序和进度等情况,按使用的指标类型打捆组件参照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市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同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确有需要开发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的,探索实行规划点状布局和用地点状征地。属于经营设施的,按建筑占地面积使用地票落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安排计划指标,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三)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允许在符合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在周边使用不超过5亩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技术要求实施项目,并按程序取得市国土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后,凭验收意见组织建设用地呈报资料,向区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对用地需求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后依法供地;对用地需求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前述投资建设主体组建项目公司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投资建设500亩以上生态公益林的,由林业部门认定,用地程序按本条规定办理。
(四)对社会资本投资集中连片整治耕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且整治后有新增耕地的,允许投资人按新增耕地面积不超过7%的比例且最多不超过5亩使用耕地,其用途只能用于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投资人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的建设标准实施项目,并按程序取得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后,凭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合格证,参照设施农用地政策在区县国土部门申请备案,区县国土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库。该政策可与设施农用地的现行政策叠加享受,且剩余新增耕地指标归投资人所有。
三、关于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界定及处理
(一)1999年1月1日前形成但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处理后可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①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外;②现状为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属1999年1月1日前形成的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人民政府确认;③申请确权时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建设用地图斑。
(二)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分类处理标准如下: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形成的建设用地,按其实际占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1982年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形成的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每亩2000元处以罚款后确定土地使用权;1987年至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形成的建设用地,按实际使用面积每亩4000元处以罚款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由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房屋)现使用人不一致的,申请确权登记前须依法解决相关经济关系。区县国土部门按照第(一)(二)项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后出具意见,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审同意办证后,登记机构依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进行登记发证。
四、关于盘活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房屋
(一)鼓励农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其他条件发展餐饮、住宿、停车、购物、娱乐等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坚持“一户一宅”和宅基地面积标准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宅基地进行农房原址或联户集中改造,满足自住的同时发展乡村旅游。
(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回收闲置的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房屋继承占用的存量宅基地及乡镇企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用于发展乡村旅游。原宅基地权利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宅基地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发展乡村旅游。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与社会资本投资方共同持土地入股(联营)协议等到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用地企业。用地企业持入股(联营)协议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等向区县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用地企业持竣工验收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确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可合并办理。
五、关于整合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需要将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调整,集中布局用于扶贫脱贫项目的,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且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可参照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规划符合性认定报批程序保障规划空间,由区县国土部门组织相关要件报请市国土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符合规划的批复。用地手续按照拆旧建新方式办理,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制拆旧建新方案,确定拆旧区对象和规模,建新区位置和规模,并明确复垦补偿或复垦收益分配,经市政府(委托市国土部门办理)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下达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拆旧建新方案经批准后,建新区项目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局规划处、权籍处、耕保处、用地处、利用处、执法监察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专项工作台帐,及时研究解决文件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切实做好对区县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报批要件资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
报批要件资料
序号
事项名称
报批要件
备注
1
村规划报批
①村规划报批请示;
②村规划文本;
③村规划说明书;
④村规划图纸;
⑤听证和公告资料。
2
用地报批
农用地转用报批要件:
①区县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
②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③勘测定界成果(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审查图);
⑤耕地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单(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时提供);
⑥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提供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要件:
(1)批次用地报件资料
①区县政府用地请示;
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③勘测定界成果(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审查图);
⑤耕地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单(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时提供);
⑥规划部门规划用途说明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2)单选选址报件资料
①区县政府用地请示;
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③预审批文;
④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⑥勘测定界成果(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⑧耕地占补平衡挂钩确认信息单(使用年度计划指标时提供)。
3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允许在周边使用不超过5亩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的用地报批
①用地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申请报告;
②区县财政部门出具建设区域拟建工程无政府部门投资的证明材料;
③市国土部门出具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意见;
④其他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时,需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同时在区县国土部门报备,查询该区域是否是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符合条件后,投资人需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4
“对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用于农田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报批
①经营者出具的用地申请;
②整治项目取得的新增耕地合格证;
③参照设施农用地政策准备其他资料(不需土地复垦资料)。
项目实施前,投资人应向区县国土部门核实拟实施项目区域是否已实施过各级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并取得证明。
5
1999年1月1日前形成的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确权时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⑤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举证核实认可材料;
⑥确权主体与现使用人达成的协议书;
⑦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凭据;
⑧公示材料;
⑨部门会签及区县政府的处理意见表。
6
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企业
用地报批要件:
①土地入股、联营协议;
②拟用地范围内原权属证书注销证明;
③股份或联营企业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④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⑤土地勘测定界图及技术报告;
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⑦农用地转用(增减挂钩、拆旧建新)批复文件。
确权登记要件: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土地入股、联营协议;
④用地企业工商部门登记备案证明;
⑤土地权属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⑧房地产坐落证明;
⑨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
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布局调整规划符合性认定报批
①区县国土部门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应当包含项目依据、基本情况、用地范围、规模、对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影响,踏勘说明等。
②规划数据库增量包。包括要件扫描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增量包。
8
零星、分散集体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按拆旧建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①区县政府申请市政府批准拆旧建新方案的请示;
②拆旧建新方案;
③拆旧区复垦方案;
④区县政府商请市局下达拆旧建新项目周转指标的函;
⑤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性审查文件和区县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
⑥安置点勘测定界坐标成果及电子光盘;
⑦拆旧区复垦户复垦收益分配方案及与复垦户签订的协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