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6 18:00:07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20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环〔2016〕439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环境影响评价市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建立健全环评机构信息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我局拟对在重庆市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机构开展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在重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评机构。

二、报送内容

环评机构应当向市环保局报送以下信息(信息清单详见附件1):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有关信息。

(三)机构资质证书有关信息。

(四)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有关信息。

(五)机构负责人有关信息。

(六)机构从业有关信息。

(七)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有关信息。

(八)外埠机构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关信息。

三、报送要求

(一)环评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住所地在重庆市的环评机构及已在渝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应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基础信息。

外埠环评机构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前,应当先向我局报送基础信息。

(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评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书面报送我局。

(四)外埠环评机构不在我市继续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我局。

四、其他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环评机构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

(二)对信息报送符合规定的,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联系人:田薇;联系电话:023─89136252。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报送清单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1之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础信息报送清单

一、报送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原件及正、副本彩色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对后退回机构)。

(四)机构公章和法人章预留件。

(五)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名单(附件2)。

(六)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在本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者退休证复印件。

(七)分公司负责人、办事处负责人与环评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八)外埠环评机构法人授权在重庆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委托书。

(九)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外埠机构设置办公场所及人员配置情况介绍。

(十)环评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

二、材料说明

(一)信息报送须提供以上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件1份 。

(二)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名单上应有其本人的照片和亲笔签名。

(三)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1个月内出具的凭证,凭证上的缴纳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新进人员除外)。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基本情况表

2. 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名单

附件1附件之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

评价机构名称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环评资质证书等级 及 编号

证书核发

日 期

评 价 范 围

证书有效期

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 况

名;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名;核安全工程师 名;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能力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 名。

办 公 室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通讯地址

本市环评机构在市外开展环评业务情况

开展环评

业务省份

设置分支机构/办事处的省份

分支机构/

办事处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办公地址

外埠环评机构在重庆市开展环评业务情况

□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办事处

□非驻地开展业务

分支机构/

办事处名称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办公地址

重 庆 专 职

技术人员情况

名;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名;核安全工程师 名;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能力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 名。

附件1附件之附件2

环评工程师和核安全工程师名单

类别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职称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登记

类别

登记证编号

登 记

有效期

联系

电话

照片

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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