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永川区关于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2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2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锚点关于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
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6〕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力推进全区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5〕12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精神,结合永川实际情况,现就明确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货币化补偿鼓励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按时搬迁腾空房屋的,在按照《永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永川府办发〔2011〕146号)(简称“146号文”)规定标准计发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费基础上,再给付以下奖励:
1.住宅房屋按“146号文”规定标准一次性奖励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按房屋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费)再奖励5%的货币补偿补助费。
3.每户增加给付5000元的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按时腾交房屋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在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08〕22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0〕37号)及《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45号)规定标准计发有关补偿、补助费的同时,再给付以下奖励:
1.按12000元/人的标准给付提前搬迁奖励费。
2.按3000元/人奖励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3.符合享受30㎡/人、15㎡/人住房货币安置条件且自愿放弃购买定向限价商品房的被拆迁安置对象,分别按20000元/人、10000元/人的标准奖励购房补助费。
被拆迁安置对象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限期购房鼓励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以下统称“房屋征收”),被征收人或被拆迁安置对象(以下统称“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从实际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购房奖励,相应的奖励资金在房屋征收或征地拆迁资金中列支。
(二)购房奖励标准。
1.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偿费,下同)85%的,由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按货币补偿总额中实际使用金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2.按照永川府发〔2010〕37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按照26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的,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一次性过渡补助费、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费,下同)85%的,由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按货币补偿总额中实际使用金额的5%给予购房奖励。
按照永川府发〔2010〕37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按照1600元/平方米和1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的,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总额85%的,由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按货币补偿总额中实际使用金额的15%给予购房奖励。
(三)购房奖励支付。
1.购房时间以被征收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进行确定。被征收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被征收人在限期购房规定时间内购买多套房屋的,以最后一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计算),持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向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提出购房奖励支付申请。
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购房奖励支付申请的,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不再受理支付购房奖励(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合法原因的除外)。
2.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在接到被征收人购房奖励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奖励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其他有关规定。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多套新建商品房屋的,购房金额合并计算并按限期购房奖励规定给付购房奖励。对此,被征收人应一次性向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提出购房奖励支付申请。
2.一户被征收人中有两个以上被拆迁安置对象的,该户被征收人的全部被拆迁安置对象须协商达成限期购房奖励如何享受分配的书面一致意见并出具给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否则,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不予受理购房奖励支付申请及支付购房奖励。
3.被征收人购买二手商品房屋或超过规定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屋以及购买永川区域外房屋的,不享受购房奖励。
4.严禁通过虚构房屋买卖、抬高房屋成交价格等弄虚作假行为套取购房奖励资金,对经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购房奖励行为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通知规定的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鼓励政策适用于经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启动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