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5 13:30:08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72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724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商品房去库存

实施意见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重庆市綦江区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重庆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渝委发〔2016〕9号)以及《重庆市商品房去库存专项方案》(渝国土房管函〔2016〕617号)文件精神,降低我区商品房库存总量,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宣传营销力度。开展线上、线下全方位的宣传造势,特别是加强避暑休闲地产的宣传力度,持续营造提升全区的宜居度和美誉度。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地产协会举办房地产展示交易会,集中展示优质楼盘,鼓励市民购房。

二、分期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核定预售资金监管额、竣工验收备案三个环节按3∶3∶4比例分期缴纳。

三、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比例。对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首付款在原核定监管额度的基础上再降低80%进行核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棚改房、安置房、企业自持商业部分,不纳入核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的计算基数。

四、探索设立房地产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机制、企业行为”的原则,探索设立全区房地产发展基金。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简化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有效拓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

五、全面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在2012年起全面停止公租房、廉租房、安置房建设的基础上,锚点2016年起停止棚改房建设,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在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安置户,依据綦江府发〔2016〕13号文件,给予200─400元/㎡购房补助。

六、设置人才购房补贴。对新引进的区外高层次人才与我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含5年)聘用合同的,除享受《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中的市财政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外,区财政另一次性按市财政安家补助费的50%标准给予补贴。在綦江区购买商品房的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员和博士以上学历人员,奖励购房契税。

七、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覆盖面,特别是对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支持。

八、加快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加快体育场馆、学校、医院、客运中心、商业中心、公园绿地等公共配套建设,完善交通路网基础设施,增强城市人口吸纳能力。

九、积极推动房地产功能转型。支持库存商品房向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医疗、房屋租赁和众创空间等产业用房转型利用,鼓励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停车库或停车楼等公共服务设施,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等方面的支持。

十、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支持发展专业化、规模化房屋租赁市场,鼓励民营资本成立房屋租赁公司,购买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房源从事租赁经营,并给予金融服务、水电气收费及有关税收方面的支持。

本实施意见试行期两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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