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行撤字[2016]69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住建部  法律法规网 2016-12-05 11:20:28  评论()

文件名称:建市行撤字[2016]69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程靖: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9号),并于2016年9月28日送达给你。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5日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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