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行撤字[2016]45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住建部  法律法规网 2016-12-02 11:10:11  评论()

文件名称:建标行撤字[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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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梅长胜:

经查,你在2012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时,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并于2016年4月1日被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我部于6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告知书》(建标行撤告字[2016]45号),并于7月2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9日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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