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22 14:58:59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

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质监监一发〔2016〕51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局、稽查局、省审评中心、各有关企业: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6年第102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6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不含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30日起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新通则和实施细则,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延续换证企业免审查、免检验问题

按照新通则的要求,所有符合延续换证条件的获证企业,均可提出免审查免检验的申请。延续换证企业申请免审查、免检验时,需按照新通则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审查、免检验。

二、关于发证产品发生变化的问题

新细则中未列为发证产品的,自2016年10月30日起不再实行生产许可管理,至2016年10月30日未完成审批的许可申请,终止许可审批。

三、关于集团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问题

对于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产品,企业申请以集团公司的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按照新通则的要求进行办理。对于省局审批发证的产品,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在山东省、所属单位在其他省份的企业,山东省局将不予受理其联合办证申请;集团公司在其他省份、所属单位在山东省的,按照集团公司住所所在地省质监局规定办理;在山东省的所属单位单独申请办证的,可受理其申请。

四、关于观察员派出的问题

自2016年10月30日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基层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出观察员。接受委派的观察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观察员报告;未派出观察员的基层监管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中“观察员报告”栏目中填写“未派出”。

五、关于工作文书的格式问题

自2016年10月30日起,使用新的受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详见附件。

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新通则和实施细则,并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六、时效

自2016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9日。

省局前期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新变更的行政许可文书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25日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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