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城口县关于印发城口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7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7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城口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5〕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47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13〕23号)和《中共城口县委、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确保2017年脱贫“摘帽”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15〕12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4〕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扶贫资金,主要指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和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含整合项目)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财政扶贫项目专项资金、扶贫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和社会捐赠扶贫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员会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民宗部门是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属行业部门是整合资金用于扶贫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贫资金的用途。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途。
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乡村道路,解决饮水安全,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家园。适当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广播电视事业;
产业扶贫:用于培育壮大扶贫骨干产业、互联网+和旅游扶贫。支持贫困农户发展增收产业,扶持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品牌培育、产品流通、产业园区建设及旅游扶贫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扶贫户补助、旅游扶贫宣传营销等;
科技推广及培训: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主要用于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安置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户宅基地补助;
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建设:主要用于建立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的周转本金补助。
(二)以工代赈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解决小流域综合治理,片区综合开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村寨保护,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四)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途。重点支持扶贫产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种植养殖大户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五)跨部门整合资金用途。主要用于以上对应行业的相关项目实施。
第五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扶贫项目的确定原则:
(一)注重经济效益、扶贫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贫困户和广大农户增收;
(二)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使本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符合本地资源条件要求;
(三)产品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技术开发能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支撑,有良好的经营机制;
(四)项目对贫困户覆盖面大、带动性强。
第七条 申报扶贫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扶贫开发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要求;
(四)符合当地发展实际;
(五)能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上级要求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
(一)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市扶贫开发政策,围绕我县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当年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提出扶贫开发项目建设重点,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扶贫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企业)参照扶贫开发项目申报指南,根据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用途,每年提前编制下一个年度的扶贫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向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项目文本后,应及时会同相关行业单位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进入扶贫开发项目库储备。
第九条 扶贫项目的上报审批。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县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扶贫项目建设计划从扶贫开发项目库中筛选申报项目(筛选时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避免同一项目重复建设、多头申报),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临时要求申报且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从扶贫开发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报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分管县领导或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扶贫项目计划下达。根据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分别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已包括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且单个项目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可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直接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安排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程序。
(一)成立组织机构。项目实施单位成立相应的扶贫项目建设机构,确定项目实施责任人,制订项目管理方案,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施的项目类别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工程实施方案(凡社会公益项目需明确项目后期管护机制)按项目投资渠道,分别报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要求。
(一)扶贫项目勘测设计规划时,涉及建设、交通、农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技术规范,并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
(二)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规定》(城委办发〔2015〕91号)的有关规定,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诚信原则进行公开招标和竞争性比选或邀请招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需要当地农民投工投劳的项目不进行招投标,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组织实施。
(三)扶贫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监理制,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并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县扶贫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项目建设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进行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
(五)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当地群众投工投劳,自觉主动参与项目建设。在项目实施前,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和落实工程负责人员、技术人员、义务监督人员、用工人员等,杜绝匆忙上马,草率施工。同时,要明确安全等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扶贫项目实施监督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工程技术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扶贫项目村扶贫义务监督员要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公路桥梁等控制性工程要聘请有资质或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施工和监理。
第十四条 建立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的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总结评价项目建设情况,验收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建好档案材料后,向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内容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扶贫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群众自筹及投工投劳情况是否真实;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县扶贫领导小组指定审计的项目要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提供项目承包合同,项目竣工决算书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管护责任,机制、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 建立扶贫项目竣工后的管护制度。对村级道路和饮水安全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竣工后,各乡镇(街道)要组织项目受益村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村规民约等方式和途径,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和制度,把管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扶贫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按照《城口县农业专项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城府办发〔2014〕170号)实行乡级报账制,同时按专户、专人和分账核算管理制度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启动时,预拨30-50%的启动资金,工程启动后按项目进度报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并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在县级有关媒体或公示栏上公示扶贫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资金额度、建设时限等进行公示,接受当地群众监督;乡镇(街道)收到扶贫项目及资金计划后,要迅速将扶贫资金落实到村、社,分别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街道)要指导扶贫项目实施地的村社成立群众义务监督小组,监督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落实扶贫责任。履行扶贫责任包括:招收贫困户劳动力就业,无偿帮助贫困乡、村建设项目;捐赠部分资金或物资用于扶贫事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扶贫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将每个项目的审批文件、投资计划、实施合同、验收意见及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书等文件资料立卷归档。若需移送县档案局建档保存的,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移送。
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的项目,报账凭证、预决算等财务资料和实施的项目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各自建档保存。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成立扶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建设。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自愿集资和参与工程监督管理;协调落实资金到位;对竣工项目进行自查验收;落实建成项目的移交、运行和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扶贫项目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奖惩机制,按绩效考核,把扶贫项目建设纳入年度考核目标。每年由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考核评比。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规模;县财政局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县监察局要把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验收不合格和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要求限期整改,同时停止拨款。对整改未达要求的,视其情况扣减一定额度的资金或停止安排其它项目,对各单位或个人挥霍、浪费、克扣造成较大损失和扶贫资金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除追回、退回扶贫资金并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贪污财政扶贫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办发〔2012〕351号)同时废止。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