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大渡口区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促进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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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14 12:00:1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大渡口区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促进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9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92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促进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16〕5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促进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促进

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3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2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71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认定,能为入驻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营造创业氛围为宗旨,以搭建创业平台、提供创业服务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创业就业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孵化基地建设,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中小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工业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商务楼宇、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指导全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四)事务代理功能。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除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服务功能外,创业孵化基地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2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20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10家以上。

(三)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特定的服务对象。孵化对象应当是创办的中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大渡口区注册、缴纳税收,其社会保险费在大渡口区缴纳,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五)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直接带动就业100—200(含)人、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在10—20户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直接带动就业200(不含)人以上就业的、且成功运营1年以上的孵化企业户数在20户以上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经费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申报条件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填报附件1,经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联合考核合格,报区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组同意后,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二)对辖区创业孵化基地已成功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带动就业200人—300(含)人就业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带动就业300(不含)人以上就业的,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经费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对辖区创业孵化基地已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带动就业300(不含)人以上就业的,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所需经费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场地基础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场地租金减免、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竞赛等与创业就业相关的工作,其中,直接用于孵化对象的补贴不低于60%,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同一创业孵化基地应逐级创建区级、市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成功的可分别享受相应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管理

第九条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区级各有关单位要把创建创业孵化基地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结合双创工作,认真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促进创建工作开展。

第十条 明确工作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区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和创建工作,密切掌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动态,协调落实政策措施,协助收集整理工作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及时向区人力社保局推荐或申报。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管理服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使用财政补贴购买的办公设备只能供孵化企业使用,不得挪用、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年度考核制度。区人力社保部门对辖区内市级以及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应按年度考核要求,每年12月20日前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全年工作总结,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创业孵化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的合同(协议)、孵化对象的营业执照、税务缴交凭证等,并填报附件2,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相关部门保留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追偿权利。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管理规范、营运良好、孵化成功率高、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参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按市人力社保局相关文件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施行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渡口府办发﹝2015﹞7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街道创业基地建设资助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1﹒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

2﹒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审批表

( 年度)

申报补贴类型

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资金补贴()

成功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资金补贴()

成功创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文件依据

(提供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文件)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基地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运单位

营运单位

成立时间

基地类型

市级()区级()

本年年度

考核情况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及帐号

当年孵化

企业户数

当年存活

企业户数

带动就业

总人数

基地面积

孵化

企业

使用

面积

每平米

市租价

(元/㎡.月)

当年减免

租金总额

(万元)

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申报单位

承诺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上述承诺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组意见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基地租借合同、减免租金证明(入孵协议)等应作为附件一并提供,申请成功创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资金补贴的,需附文件依据、基地授牌等证明材料。申报补贴类型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附件2

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基地

名称

基地

类型

场地

面积

孵化企业户数(户)

吸纳就业人数(个)

创业服务指导情况

总数

其中:大

学生创业

户数

其中:

微企

户数

其中:

当年

新增

户数

总数

其中:大学生

其中:

农民工

其中:失业

人员

创业

培训

人数

小额

担保

贷款

金额

融资

担保

金额

申请

专利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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