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江津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08 18:02:0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江津区关于印发《江津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4〕38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4〕382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4〕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完成我区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任务,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江津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

(联系人:黄勇、秦皓,联系电话:47575911,47234355)

江津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分解2014年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任务的函》(渝环函〔2014〕517号)等文件要求,2014年年底前我区应完成1700辆黄标车及老旧汽车的淘汰任务。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

(一)“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辆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货车。截止今年4月,我区黄标车保有量为1817辆。

(二)“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在我区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黄标车”,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

二、政策标准

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主要有强制淘汰和提前淘汰两种方式,原则上以强制淘汰为主,具体政策标准如下。

(一)强制淘汰部分。适用于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淘汰的黄标车,由区公安车管所实施注销。

(二)提前淘汰部分。参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发〔2013〕72号)执行(见附件)。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我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补贴资金,分类制定补贴标准并制定资金计划,实现资金拨付。

区环保局:牵头联合公安车管部门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

区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发放、回收;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标车的回收、拆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做好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区公安车管所:负责对适用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进行强制注销;对提前淘汰类黄标车,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鼓励老旧车辆淘汰。

四、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领工作流程

(一)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车主或单位应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说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副联应注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等交至区公安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主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至区商务局备案。

(四)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或单位提供由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认的《“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向区财政局办理申领手续,领取补助资金。

附件:《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