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鲁司〔2016〕102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及时转发给所属县(市、区)司法局,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22日
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健全的组织机构,较高的队伍素质,配套的便民场所,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足额的经费保障,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组织机构
县级法律援助机构列入行政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编委正式批文,实际在岗人员不低于5人,编制不足5人的可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工作职能得到全面发挥。
二、机构队伍建设
1.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道德规范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纪现象。
2.工作人员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律专业人员达40%以上,并逐步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
3.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并能参与理论调研、撰写理论文章。
三、基础设施建设
1.法律援助机构须有独立且不混同使用的办公场所及司法业务用房,场所面积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人均建筑面积为35—38平米)不低于150平米执行。场所建设实现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无障碍设施等便民服务设施齐全,并设置统一醒目的服务标识。
2.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接待场所布局合理、宽敞明亮、干净整洁,设置调解室和私密会谈室等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具备咨询接待、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个别谈话、文书档案存放等功能。
四、规章制度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社会联络制度、社会承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案件质量管理监督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规定。
五、运行机制
1.坚持“四统一”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及时,监督有力。
2.建立由党委领导、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并能发挥较好的宏观协调管理职能。
3.在乡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设置流动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流动法律援助服务车等,实现法律援助“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服务圈,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寻求法律援助,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经费保障
1.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财政要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实现动态增长。
2.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案补贴标准,制定出台当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办法并付诸实施。
3.设置独立账户或单列科目,确保法律援助经费有效管理和使用。
七、社会形象
1.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应当统一视觉标示,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实行挂牌服务。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对待当事人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无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法违纪现象。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社会影响给予良好评价。
3.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程序及社会承诺内容、监督电话等采取必要形式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并将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书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门户网站公示。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供当事人免费取阅。
本标准自2016年9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