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1-08 15:47:36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鲁司〔2016〕97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5日

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司法所建设标准

为扎实开展新一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县域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建设

1.司法所由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明确为县级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级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级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名称为“××县(市)或××市××区司法局××〔司法所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3.司法所大门上方正中悬挂全国统一的司法行政徽,左侧悬挂司法所标牌(标牌为木制,竖式悬挂,白底黑字,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可以按比例进行缩放,但不得改变图案、颜色和字体。

二、队伍建设

4.司法所由3名以上在编在岗人员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落实到位,没有被挤占、挪用和空编现象。

5.司法所长为公务员,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政治素养较高,具备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其他工作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

6.司法所工作人员(包括司法所长)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课时,能够独立撰写常用公文和法律文书,并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网络基本知识。新任司法所长和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业务上级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7.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建设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全所人员自觉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队伍整体素质高、形象好,三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8.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建立党支部,不具备条件的,可与法律服务所建立联合支部,或明确党员隶属关系,按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三、制度建设

9.科学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岗,责任明确到人。

10.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公开公示、执法监督、过错追究、请示报告、廉洁勤政、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有章可循,运转灵活有序。

11.规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坚持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评定考核结果,认真落实奖惩措施。

四、业务建设

12.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其中,村居(社区)调解组织达到100%,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达到90%,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建尽建,实现组织、场所、工作、制度、报酬、经费“六落实”和名称、印章、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格式“六统一”。重视队伍建设,每年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全员轮训,确保队伍素质适应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防范、排查调处、联动联调、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积极参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履约率分别达到97%、98%以上。近三年内未发生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13.重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率达到100%,建有人员管理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个案矫正率达到100%。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入(解)矫宣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司法奖惩、解除矫正等执法环节标准明确、程序规范。定期报告、排查、走访、手机定位等监管措施到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处遇,按规定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活动,个别谈话、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教育帮扶工作扎实开展,至少建立一处社区服务基地。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规范完备,执行档案副本完整留存。近三年内无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现象。

14.切实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辖区内所有安置帮教对象全部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良好,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实率、核实成功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信息反馈准确及时。认真做好衔接工作,重点和一般帮教对象衔接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大力推进安置帮教基地建设,至少建有一处安置帮教基地。积极开展教育帮扶和就业服务工作,已衔接人员帮教率达到100%,安置率达到97%以上。近三年内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15.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固定法制宣传阵地,定期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为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不断深化“法治六进”活动,辖区内“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50%以上。

16.规范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认真履行管理指导职责,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开展活跃,基本能够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收案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上墙公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办结法律援助案件。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近三年内无违规违纪和被投诉现象。

五、基础设施建设

17.司法所办公用房独立,其中,乡镇司法所建筑面积达到150平方米,街道司法所达到100平方米,分别设有所长室、社区矫正室、安置帮教室、调解庭、档案室等。各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上墙公示司法所(司法所长)职责、业务制度、工作流程、工作人员照片、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

18.办公、通讯、交通设施完备,配有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录音录像设备和工作用车。

19.办公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当地县级年度财政预算;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落实到位。

20.重视信息化建设,与业务上级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工作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

本《标准》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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