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中区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65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654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6〕7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渝中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重庆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重庆市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订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
(一)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1、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创新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科技创新载体)等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新获得国家科技部、市科委授牌的科技创新载体,运行一年后,根据其建设规模、创新创业服务绩效等进行考核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已获得上级经费奖励的不重复享受)。
2、支持科研设备共享。对科技创新载体建立开放实验室新购置的用于检验、检测、实验等免费(或优惠)服务的仪器设备,经核定后按其实际购置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举办创新活动。对经审定同意后开展的创新大赛、论坛、路演、沙龙等活动,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市级以上大型活动按自己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单次最多不超过30万元;日常活动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贴,每个科技创新载体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4、由科技创新载体孵化的项目,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者一次性获得200万(含)以上投融资并落户渝中区,经审定,给予科技创新载体每项目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引导和鼓励优秀创业者、空间人员、大学生等创客在渝中区创新创业。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团队,比赛结束6个月内,以参赛成果和团队在渝中区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启动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重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创业团队,比赛结束6个月内,以参赛成果和团队在渝中区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二)强化区域科技创新
6、根据渝中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发项目按基础与前沿研究、集成示范、应用开发、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科技研发中心建设等五个类别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经区科委推荐或备案,获得国家级产业化或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立项的单位,按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10-2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9、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标准,给予2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于复审合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对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区科技项目、科技服务、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12、对于促进渝中经济社会发展有特别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创新项目,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三)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
13、渝中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符合渝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新项目的投资力度,加速新兴重点产业做大做强。
14、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对创新大赛筛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种子期孵化,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公益参股或不超过30万元的免息信用贷款。
15、助保贷、助创贷等金融产品对科技型企业用于科技创新项目的贷款给予优先支持。
三、有关要求
(一)本政策中涉及的经费从区科技经费中列支,区科委牵头相关产业部门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享受本政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政策与渝中区其他优惠政策内容重叠,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三)本扶持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