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监狱
戒毒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司〔2016〕86号
有关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
现将《山东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8月8日
山东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
警容风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
第三条 警容风纪管理应当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体现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通过规范着装、仪容、举止、礼节,培养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良好作风,促进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领导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以身作则,分级负责,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着 装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是指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六条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司法厅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七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监狱、戒毒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到监狱、戒毒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第八条 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因生产现场条件或环境限制,需穿着其他工作服的,可以不着制式警服。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除参加庆典、重大集会和其它礼仪活动外,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著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或黑色皮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参加庆典、集会和其他礼仪活动,外出执行公务和在生产现场及其他需戴警帽的场所,必须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著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察证。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四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察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不准在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产、教育改造、生活区域内存放和晾晒警服。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调出、辞职、辞退的,其原配发的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警察证等要在办理手续时收回。
第十七条 人民警察不予保留、取消警衔的,其原配发的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警察证等警务用品要及时收回。更换警衔的,其原配发的警衔标志要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原配发的警号、警察证要在办理手续时收回,警衔标志可留作纪念,但不得继续佩带。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警衔标志可随警服殓葬。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警务用品遗失的,本人要及时向警务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时间,一般每年五月一日起着春秋装、夏装,十月一日起着冬装。特殊情况由省司法厅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或者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贸易洽谈会、接待外商等经济活动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人民警察岗位及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三章 仪 容
第二十五条 人民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时,过耳短发应当扎系,过肩长发应当盘系。
第二十六条 人民警察不得文身。着制式警服时,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时,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八条 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时,除按照规定可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外,不得佩带其他徽章。各单位制作的胸牌等标志只限在本单位工作时佩带和使用。
第四章 举 止
第二十九条 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时,应当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拎着警服行走。
第三十条 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参加集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三十二条 人民警察着制式警服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五章 礼 节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三十四条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人民警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民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第三十五条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领导时,着警服的人民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三十六条 晋见上级领导时,在进入领导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第三十七条 列队的人民警察在行进间相遇或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
第三十八条 人民警察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人民警察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三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四十条 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领导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的仪表和风貌,是人民警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各单位在进行警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二条 省司法厅警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工作,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和有关市司法局警务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监督、检查、纠察;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警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管理、检查、纠察。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警容风纪管理规定的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四十四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