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1.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2.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3.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1.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2.60-69岁,每人每月720元。
3.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方式由原来的“按年发放”调整为“按季发放”,即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负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