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关于同意烟台港口岸芝罘湾港区新建码头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文件编号:鲁政字〔2016〕23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烟台港口岸芝罘湾港区
新建码头泊位对外启用的批复
鲁政字〔2016〕233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烟台港口岸芝罘湾港区51#、52#集装箱泊位对外启用的请示》(烟政呈〔2015〕32号)收悉。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驻鲁口岸检查检验单位验收,位于烟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的芝罘湾港区三突堤集装箱码头1#、2#(生产编号51#、52#)泊位,符合对外启用条件,批准其对外启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青岛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