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机关服务局职工配餐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商总局  法律法规网 2016-10-18 13:55:34  评论()

文件名称:工商总局机关服务局职工配餐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职工配餐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职工配餐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TXJ-010-201618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廉芳芳、徐金姝

项目联系电话:010-584460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耿仕强 010-88652107、祁宁 010-6804031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廉芳芳、徐金姝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层3A0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服务局职工配餐服务项目编号:TXJ-010-2016188用 途:职工配餐服务采购,详细内容见磋商文件实施期限:本合同服务期时间: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2月30日。招标内容:合同预算总金额约115万元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院内办公区职工餐厅因装修改造,临时借用面积约270平方米办公区域作为就餐区域,位于地上一层,主要是提供职工用餐,用餐方式为自助餐,餐桌50张×4人,没有独立的加工区和操作间,餐饮公司提供自助餐制作和配送服务。服务时间:服务期内,详见磋商文件。开餐时间:早餐7:00~8:00;中餐12:00~13:00。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且具备独立承担本项目的能力;2、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必须为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供应商具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类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者《食品卫生许可证》,供应商如果能提供就餐场地(就餐距离需小于1公里),则只需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 4、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工作人员健康证明;5、供应商须提供食材原料检验检疫证明并可追溯来源;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以上合格供应商的要求,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及业绩证明文件必须真实,且与供应商主营范围一致。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采购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供应商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响应文件所规定的响应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5.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6年10月21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6年10月12日 09:00至2016年10月1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层3A03室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1)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单位出具的对购买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时); (4)购买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现场购买或邮寄,如需邮寄请另付10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6年10月21日 08:20至2016年10月21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层3A03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6年10月21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万柳亿城中心C1座3A层3A03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廉芳芳、徐金姝

项目联系电话:010-58446088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2、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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