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市行撤字[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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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你不在所申请注册的单位工作,情况属实。鉴于你在注册公示期间已向相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你提出的陈述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