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及设备开展中国实验快堆冷阱制造活动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28 14:20: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及设备开展中国实验快堆冷阱制造活动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核安函[2016]10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租赁广东林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从事实验快堆备用冷阱筒体卷制活动的请示》(东重司质保〔2016〕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租赁广东林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开展中国实验快堆核安全2级冷阱筒体卷制活动。

二、筒体卷制、焊接、校圆及无损检验等活动应由你公司持有效资质的人员实施。相关活动开始之前,你公司应完成工艺评定及工艺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三、你公司应加强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并对该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四、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应加强设备监造,严格出厂验收。我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该设备制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9月2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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