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渝中区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14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14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中府办〔2016〕39号
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
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代理单位备选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备选库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单位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备选库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区发改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入选代理单位,经公开申报、专家审核、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入选代理单位,建立备选库。
第四条 备选库采取开放式管理,形成进、出库机制。对有意愿参与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的单位,可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区发改委收到申请单位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启动备选库增补程序,增补入选代理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五条 代理单位进入备选库后,应将下列资料报区发改委备案。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文档)。
(四)资质证书(复印件,电子文档)。
(五)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电子文档)。
(六)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代理单位备案资料如发生下列变化情况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区发改委报告变更,并将变更情况抄送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
(一)企业合并、分立、解散。
(二)企业法人代表更换。
(三)注册资本变更。
(四)企业从业资质发生变更。
(五)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变更。
(六)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七)企业涉及不良信用记录情况。
第七条 代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承担渝中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一)经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专项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项目建设管理上有重大问题的。
(二)代理单位在项目代理中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质量低劣,给工程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代理单位或现场工作人员与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串通,影响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管理的。
(四)合同签订后,代理单位无故终止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
第八条 区发改委负责牵头对备选库中的代理单位进行年度考评。考评按代理单位自评、项目业主考评、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综合考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