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20 16:30:3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4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46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九龙坡府办发〔2012〕163号文件基础上,对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完善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九龙坡府办发〔2012〕163号规定的八类对象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

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

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具有本区户籍,且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患恶性肿瘤及符合九龙坡府办发〔2012〕163号文件规定的22类重病患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镇(街)受理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登记建档、报区民政局备案。核算标准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工资性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在申请前12个月内,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支付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费用,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年重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自救能力的。

二、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实施分类救助

按照九龙坡府办发〔2012〕163号文件规定,继续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实施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医疗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

从2016年起,民政救助对象资助参加居民医保一档,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孤儿(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及计生资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对象给予80元/人的资助;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除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全额资助、其余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及计生资助对象按一档标准给予资助外,其他对象统一按100元/人标准给予资助。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

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元。

(三)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90%的比例救助;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比例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5000元/年。

三、突出救助重点,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继续执行九龙坡府办发〔2012〕16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特大疾病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一)调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

1.重特大疾病病种救助。对救助对象罹患22类重特大疾病的,其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90%的比例救助;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比例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90%的比例救助;城乡低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70%比例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65%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6万元。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二)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三)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2〕163号)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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