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59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5〕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自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以来,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全区限额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了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效促进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开透明、阳光高效。但是,我区在国有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方面,行政监督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投标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部分招标(采购)人对施工企业(供应商)挂靠借用资质中标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助长了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行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3〕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7号)、《中共璧山区委常委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璧群组〔2014〕1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国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强化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环节监管
(一)监管工作职责划分
1.法定行政监督部门
区城乡建委:牵头负责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负责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参与除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
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交委:牵头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农委:牵头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林业局:牵头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园林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规划局:牵头负责规划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土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耕地保护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表审批及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该类项目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该类项目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和交易合同备案。
区财政局: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会审、评审专业人员抽取表审批及评审专业人员抽取监督、交易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负责区政府采购评审专业人员库的组建、管理及评审专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政府采购交易文件及其补遗、答疑的备案(审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参与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
2.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区公管办:负责统一受理交易项目投诉,收到投诉后,书面通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交易,责成相关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审批;负责对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规模、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审批、核准(经其他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的变更,由相应的部门负责重新审批、核准);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我区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参与国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会审、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开评标活动现场监督、投诉处理。
区审计局:参与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
区政府法制办:参与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文件会审。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监管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管要求
1.各行政监督部门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科室、专人负责招标(采购)环节的监管,做到招标(采购)环节监管全覆盖。
2.各行政监督部门对所监管项目,必须按照招标(采购)环节的工作进度,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现场出现的争议、异议、投诉,由牵头负责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裁决和处置。坚决杜绝因办理不及时影响项目交易效率,甚至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发生。
3.各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防止招标(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量身定制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人为制造标书“陷阱”。
4.加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特别是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严格执行“施工企业推荐入库的评标专家不参加施工类项目招标的评审,监理或设计企业推荐入库的评标专家不参加监理或设计类招标项目的评审”的原则。评标专家存在违反评标纪律、评标不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应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由区发展改革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予以公布。
5.招标(采购)环节出现的投诉,牵头负责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接到区公管办的转办通知后,要依法依规从速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文书报区公管办,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在接到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文书后,再按处理决定文书意见办理项目交易的后续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
(一)监管工作职责划分
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交委:负责交通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农委:负责农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林业局: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园林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规划局:负责规划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土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耕地保护项目的标后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后监管。负责检查招标(采购)人将工程(采购)款支付到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璧银行账户的执行情况(成交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除外)。
区审计局:负责将招标(采购)人工程(采购)款支付到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璧银行账户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区监察局:负责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标后监管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二)监管具体事项
1.检查招标(采购)人是否有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采购文件及成交人响应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随意增减采购数额及降低货物质量或服务标准、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故意刁难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等行为。检查招标(采购)人是否将工程(采购)款支付到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璧银行账户。
2.检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是否有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否有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阴阳)合同等行为。
3.检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派驻项目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一致及其到位履职情况。
(三)监管要求
1.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明确的监管责任分工和监管具体事项,对各自所监管的交易项目开展标后监管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填写监管情况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速处理,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2.各法定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标后监管的履职情况,应建立项目的监管台账,作好监管记录(见附表),收集整理好实施监管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一)招标(采购)人不得拆分项目或将项目化大为小,规避招标。
(二)招标(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采购)方式。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报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审批、核准。
(三)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关键性和否决投标的条款必须集中编写,不得有意隐藏或设置陷阱。
(四)严厉打击施工企业(供应商)挂靠借用资质中标,有效遏制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及围标串标。
1.招标(采购)人不得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
2.招标(采购)人发现施工企业(供应商)有挂靠借用资质中标嫌疑的,应及时报告项目相应的标后行政监管部门。
3.招标(采购)人应对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勤的,应及时报告相应标后行政监督部门,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其他
1.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交易业务系统建设,强化招标(采购)文件在交易中心网上无障碍下载、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统一账户、网上银行收退投标保证金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交易设施设备,加快电子招标投标辅助评标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电脑识别、数据对比等电子技术手段,防范各种形式的围标串标行为。
2.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相关法定行政监管部门应依照其法定职责,对相应的交易项目实施交易环节和中标后的监管。
3.本通知未明确的其他监管事项,由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负责监管。
4.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各行政监督部门按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其他未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各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正公平、透明高效”的原则组织交易活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实施监管。
5.区监察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和未按规定履行招标主体责任的招标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表:重庆市璧山区国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管情况表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附表
重庆市璧山区国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管情况表
填表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
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
是否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是否随意变更设计及规模(是否随意变更采购数量及标准)
是否挂靠借用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
派驻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工程(采购)款是否支付到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璧银行账户
有无其他违规行为
处理情况
备注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