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4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461号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卫指导发﹝2016﹞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好地维护育龄夫妻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委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办理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 受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 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六条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妇女生育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
第八条 遗失《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新生儿死亡、《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九条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第十条 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FIS通报另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违法生育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废。
附件:1.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
2.受理通知书
3.再生育服务证申领需更正或者补充内容的告知书
4.再生育服务证申领不予受理通知书
5.再生育服务证申领不予批准决定书
6.再生育服务证代办委托书
7.婚育情况证明
8.婚育情况承诺书
附件1 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
XX区县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女方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或单位
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
子女
情况
姓名: 孩次:
联系电话:
姓名: 孩次:
姓名: 孩次
男方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居住地或单位
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子女
情况
姓名: 孩次:
联系电话:
姓名: 孩次:
姓名: 孩次:
申请理由
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婚姻、生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如有不实或者遗漏,导致错误发放《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双方签名并手印: 年 月 日
村(社区)
意见
同意报送。
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印章):XX区县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地点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经初审,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同意报XX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审批。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XX区县XX乡镇街道(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批意见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XX款第XX项规定,同意向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
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一)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婚育证明材料,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二)申请人具体婚育居住等情况应填写具体规范,对有两次及以上的婚育史的,应当将每次婚育情况均应填写明确。
附件2 受理通知书
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
现我乡镇(街道)已收到并受理你夫妇递交的要求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申请,你提供的材料有: 。我们将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需更正或者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更正或者补正内容。不需更正或者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XX区县审批,XX区县卫生计生委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并发给《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签收人: 受理人:
受理单位:XX区(县)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
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
现我乡镇(街道)已收到并受理你夫妇递交的要求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申请,你提供的材料有: 。我们将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需更正或者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更正或者补正内容。不需更正或者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XX区县审批,XX区县卫生计生委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并发给《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签收人: 受理达人:
受理单位:XX区(县)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收件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附件3 再生育服务证申领需更正或者补充内容的告知书
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
我乡镇(街道)在收到你夫妇递交的要求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需要更正或者补正如下内容:
请你夫妇更正或者补正后将相关材料递交我处,承诺时限自你们提供更正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自动延续。
签收人: 送达人:
告知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
再生育服务证申领需更正或者补充内容的告知书
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
我乡镇(街道)在收到你夫妇递交的要求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需要更正或者补正如下内容:
请你夫妇更正或者补正后将相关材料递交我处,承诺时限自你们提供更正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自动延续。
签收人: 送达人:
告知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收件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附件4 再生育服务证申领不予受理通知书
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
你夫妇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要求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我们认为你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
签收人: 送达人:
告知单位:XX区(县)XX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
再生育服务证申领不予受理通知书
XX乡镇(街道)〔XXXX〕XXXX号
:
你夫妇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要求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我们认为你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服务证证》的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
签收人: 送达人:
告知单位:XX区(县)XX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收件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附件5
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XX区县卫生计生审字〔XXXX〕XXXX号
:
你夫妇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出再生育子女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我委认为你夫妇不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XX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夫妇申请再生育许可的请求不予批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编400020)或者重庆市XX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XX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XX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该决定书一式两份
附件6
再生育服务证代办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与委托人关系:
我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现特委托 代为办理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
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四、受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均为我们真实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并手印:
被委托人签字并手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办理有关证件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卷宗存档各一份。
附件7 婚育情况证明
XX省(市、区)XX区县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工作/居住地址
婚姻状况
生育子女情况或收养子女情况
婚次
结婚
时间
婚姻变动时间
配偶姓名
姓名
性别
生育 时间
收养 时间
政策
内外
其他情况
村(社区)或者法人单位
意见
编号:〔XXXX〕XXXX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2.重庆市外出具村、乡两级证明;重庆市内出具村级证明。
3.夫妻户籍地村(社区)或者单位相同的,只出具一份婚育证明。
附件8
婚育情况承诺书
乡镇(街道):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我们夫妻属初婚,结婚证号: ,生育子女情况 :
。
我们夫妻属再婚,男方婚姻情况:
生育或收领养子女情况:
女方婚姻情况:
生育或收领养子女情况:
我们夫妻保证承诺的婚育情况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取消再生育资格;如已经生育,愿意接受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申请人双方签名并手印:
年 月 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