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安置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10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
安置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6〕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工作,尊重和鼓励被征地拆迁户自行购房安置,让征地拆迁户改善居住条件,切实解决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购房资金困难的实际问题,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安置补助费的相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不含万盛经开区)实施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符合住房安置且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以下简称货币安置对象),并以户为单位,享受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安置补助费。
二、自购房安置补助标准
(一)补助面积。按相关征地拆迁政策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补助。
(二)补助金额。按实施征地拆迁所在地区类别进行补助。
古南、文龙、三江街道辖区,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400元。
三角、东溪、赶水、打通、安稳、永城、永新、横山镇辖区,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300元。
石角、隆盛、郭扶、篆塘、石壕、扶欢、丁山、新盛、中峰镇辖区,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200元。
三、自购房安置补助办理程序
(一)征地拆迁主体单位在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地区类别直接对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计算自购房补助金额,并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合并一次性支付。
(二)非古南、文龙、三江街道辖区的征地拆迁货币安置户确在綦江区古南、文龙、三江街道辖区内购房的,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购买地的房地产权证,或以户为单位购买城镇合法住房并在有权登记机关办理预登记、备案登记或产权转让手续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拆迁主体单位给予补足自购房补助金额的差额部分。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綦江府发〔2009〕3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