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1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11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发〔2016〕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4日
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綦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区域内(不含万盛经开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分两个地区类别:即古南、文龙街道城市规划范围和控制范围为一类地区,每亩17000元;其余地区为二类,每亩16000元。
安置补助费,不分地区类别,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80%优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四)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并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迁户可申请全户人员农转非。
第六条 按户农转非的操作程序。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户农转非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农转非条件的农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二)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农转非户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按户农转非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农转非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
第七条 农村合法房屋补偿按本办法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的装饰物补偿按本办法附件8计算。
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中依法流转土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手续并为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设施农业服务的房屋,按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本办法附件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青苗附构筑(着)物和零星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八条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
其补偿标准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14000元;林地上的林木和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定额补偿8500元或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上述费用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支付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附件2、3、4规定标准具体落实支付到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如有结余,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以农村房屋建筑占地为准,建筑占地以外的院坝、自然界范围,纳入计算地上附(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总面积内计算综合定额补偿。院坝、自然界范围内的构筑物、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本办法附件4、5标准,据实补偿给农户或相关权益人,在综合定额补偿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临时用地的青苗、构筑物、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本办法附件2、4、5据实补偿;林地上的林木按每亩5300元补偿。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批准的规模化苗木花卉种植户(含花草树木等构附着物),以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在青苗和构(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费中每亩给予经营者9400元补偿,另外每亩补偿4000元搬迁损失费。
第十二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后装修的装饰物、搭建的建(构)筑物和栽插的花草林木以及青苗等;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等。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未农转非人员的房屋拆迁(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除外),采用自建住房方式,并在原房合法产权面积补偿的基础上,按50%计算自建房补助。自建住房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并给予拆迁合法产权房屋居住面积(不含畜圈等非居住功能房屋)300元/平方米补助(包含新宅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等)。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搬迁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时批准撤销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筑物除外)或依法兴办(有合法的用地手续)的企业的建筑物,按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计算补偿,原建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后净值的15%—20%计算。
被拆迁企业需另建的,在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正常的建设用地程序审批后供地。
第十六条 原水、电、气、固定电话、闭路光纤、宽带的补偿,属统建安置房安置的,由拆迁单位负责恢复到入户门;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安装标准支付给被拆迁户。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在籍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全日制大中专学校按学制连续就读的时间为准);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等。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八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用货币安置、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未满16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给予一次性36000元的安置补助费;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按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1.未满18周岁的孤儿;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3.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4.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区劳动保障局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直接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下达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之日在籍的常住人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服有期徒刑、劳教人员)和征地公告之日前,按户籍管理规定由区公安机关批准正常迁入及新出生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除外);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二条 征地拆迁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自建住房方式,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合法房屋面积按附件1进行补偿,合法产权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当年自建住房建安造价扣除附表6的结构价差后进行补偿。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进行安置,其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与父母合并安置。
第二十三条 自建住房的建安造价、统建优惠购房的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和经济适用房价格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拆迁单位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协议,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协议征地拆迁范围所在街镇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乘以应安置面积。
货币安置款包括购房款,水、电设施费和“两证”办证费等全部款项。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按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以户为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每平方米285元(土地征收时砖墙预制盖价格)向拆迁单位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二)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其户型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地区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所在地区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购买。但征地公告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购买;
(三)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补偿给被安置人;
(四)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统建优惠购房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五)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且又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住房安置对象合并安置;
(六)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或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离异、丧偶未再婚的除外),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所在地安置房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七)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在城镇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其未成年子女长期(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可申请按统建优惠购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父母合并安置。
第二十六条 属住房安置对象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30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拆迁当年自建住房的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五章 搬迁补助
第二十七条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人计发,每人每次4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第二十八条 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是指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
实行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过渡时间最长为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200元发给搬迁过渡费。
货币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24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奖励费: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订奖励;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拆除房屋或承诺放弃残值的给予20元/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奖励,未按约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间腾空验收交付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连续两年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第三十一条 对被拆迁的房屋给予残值补偿,被拆迁人可申请对其房屋进行残值补偿,标准见附件7。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人统一组织拆除。
第三十二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给予简装补助费,按安置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进行补助。
第六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拒不签订拆迁协议或已签拆迁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验收交付拆除房屋的,取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对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和组织、指导集体资产分配工作。
(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全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划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三)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制定相应办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四)区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区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六)区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整工作。
(七)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征地统筹费上缴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八)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统筹费征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綦江府发〔2012〕61号、綦江府发〔2013〕56号、綦江府办发〔2013〕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花草树木补偿标准
4.构筑物补偿标准
5.零星栽种花草树木补偿标准
6.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7.合法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8.装饰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
结构
层高(米)
单价
墙体
地坪
楼平
房屋盖结构
室内外粉水及其它
钢砼
660
框架(剪力墙)现浇盖
砖混
2.8
600
内外24墙
砼
钢混板
砖墙(条石)预制盖
外墙搓砂或部分抹灰、内搓砂或石灰面
2.8
570
内外18墙
砼
钢混板
砖墙(条石)预制盖
外墙搓砂或部分抹灰、内搓砂或石灰面
2.8
540
部分18墙、12墙
水泥、三合土
钢混板
砖墙(条石)预制盖
清水外墙、内粉水泥或石灰抹面
砖木
(片石)
2.8
480
内外24墙、干打垒
砼
企口板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内外全粉、望板或灰平顶
2.8
420
内外18墙
砼
企口板
砖墙(片石)瓦盖
内外全粉、望板或灰平顶
2.8
390
部分18墙、12墙
水泥、三合土
平口板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内粉、水泥浆勾缝、简易望板
土墙
2.8
360
双夹墙,部分片石、土墙
水泥、三合土
企口板
土墙瓦盖
内外全粉、望板或平顶
(穿逗)
2.6
330
单夹墙,少数板墙,部分片石、土墙
三合土
毛料板
石棉瓦、玻纤瓦盖
内外石灰或三合灰粉
简易
2.4
120
单砖或竹编
三合土
木楼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石灰粉
2.4
100
竹编
土
竹木
简易棚房
无粉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层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标准的2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3.5以上4米以下(含4米),按同类标准的120%计算补偿;层高在4米以上5米以下(含5米),按同类标准的140%计算补偿;层高在5米以上,按同类标准的150%计算补偿。
附件2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标准
备注
蔬菜类(粮食类)
2000
说明:
一、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
二、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照蔬菜类增加1倍计算。
三、集中成片栽种的经济树可按蔬菜类补偿标准上浮50%计算。“集中成片”的界定标准为:
(一)以主杆离地1.2米、直径在10㎝以上,一亩60株以上。
(二)以主杆离地1.2米、直径在10㎝以下,一亩在100株以上。
(三)幼苗一亩在200株以上。
四、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果树(含葡萄园)、盛果园按蔬菜类补偿标准增加1.5倍,挂果园按蔬菜类标准增加1.3倍;幼果园(一亩在200株以上)按蔬菜类标准增加1.2倍计算。
附件3
花草树木补偿标准
一、零星栽种花草树木,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综合定额补偿每亩2600元。
二、林地上的林木补偿每亩5300元。
附件4
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 构
单 位
单 价
备 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坎)
条石
清条石
立方米
18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条石
130
片石
80
砖
150
土围墙
20
道路
水泥路面
平方米
80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含条石)
泥结路面
60
简易路面
(机耕道)
30
砖瓦、石灰窑
座
6000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水井
条石
立方米
80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水泥
70
简易
20
机井
(个)
2000
坟墓
单人(土)
座
1200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单人(石)
2000
双人(土)
1800
双人(石)
2800
地坝
石板
平方米
60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水泥
50
三合土
30
土
15
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硬打
立方米
80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三合土、水泥
60
土
15
水渠
条石、砖砌
立方米
7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属恢复性的不予补偿。
片石(三合土)
40
电杆
9米以上园电杆
根
150
电杆、电线指街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属恢复性的不予补偿。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75
电线
户外低压线
米
4
户外动力线
6
户外饮水管
直径60㎜以下
(含60㎜)
米
4
不含市政管网
直径60㎜—100㎜
(含100㎜)
7
直径100㎜以上
15
钢架、大棚
钢架薄膜
亩
4000
竹木薄膜
2000
说明:本表未尽项目由被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
附件5
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单 价
备 注
果树
移栽嫁接苗
株
4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直径2—4厘米
(含2厘米,下同)
30
直径4—7厘米
45
直径7—10厘米
70
直径10—13厘米
115
直径13—16厘米
160
香蕉
(巴蕉)
新栽未结果
第一项以株为单位,二、三项以窝为单位。
4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5—10株
55
10—15株
65
葡萄
新移栽苗
株
4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1—2厘米
15
直径2—3厘米
20
直径3—4厘米
35
桑树
直径2厘米以下
株
4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2—5厘米
10
直径5—8厘米
20
直径8—10厘米
35
杂树
直径3厘米以下
株
4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直径3—5厘米
10
直径5—10厘米
20
直径10—15厘米
30
直径15—20厘米
45
干果树
移栽嫁接苗
株
3
包括花椒、木瓜、核桃、板粟、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直径5厘米以下
20
直径5—10厘米
40
直径10—15厘米
100
慈竹
杂竹等
小笼(20根以下)
笼
60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笼(21—40根)
85
楠竹
直径5厘米以下
根
15
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直径5—10厘米
30
直径10厘米以上
45
凤尾竹
小窝(20—30根)
窝
25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大窝(30—50根)
35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2
花木
木本花
株
5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草本花
2
说明:本表只适用于房前屋后(宅基地)零星栽种的树木和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
附件6
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差标准
砖混
砖墙(条石)预制盖
0
砖木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4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60
土墙
穿逗、土墙瓦盖
75
石棉瓦、玻纤瓦盖
125
附件7
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差标准
砖混
砖墙(条石)预制盖
23
砖木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20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8
土墙
穿逗、土墙瓦盖
17
石棉瓦、玻纤瓦盖
16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13
简易
8
附件8
装饰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级
等级内容
计算面积
单价
第一等级
外墙粉水以上,室内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或墙纸,吊顶,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装饰材料包装等精装修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180
第二等级
地砖或木地板,墙面有乳胶漆、仿瓷,室内水电安装为暗线,室内门窗进行简单包装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130
第三等级
地砖、墙面有腻子、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100
第四等级
地砖、墙面刷白、室内水电安装为明线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70
第五等级
其他
实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面积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