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铜梁区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9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95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铜府〔2016〕99号
为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主要包括:
(一)巴川街道东方社区、东城社区、龙山社区、正街社区、和平社区全部区域;体育街社区一、二、三、四、五、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组全部区域;白龙社区一、二、四、十一、十二组全部区域;仙鱼社区一、二、七、十九、二十、二十一组全部区域。
(二)东城街道塔山社区、袁家社区、金龙社区、晏渡社区全部区域;姜家岩社区一、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组全部区域。
(三)南城街道南城社区、南门社区全部区域;两路社区一、二、四、五、六、七、八组全部区域;岳阳社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组全部区域。
禁燃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镇街、社区延伸。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保护部划分高污染燃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无煤区建设标准,禁燃区禁止燃放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者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监管职责划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采取辖区负责制进行监督管理,由各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燃放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