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环保部  法律法规网 2016-09-12 14:10:04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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