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08 13:32:4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6〕56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6〕561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关于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微型企业“1+3+3+

3”扶持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实现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无缝衔接,增强微型企业的发展后劲,促进全市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全市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成长壮大微型企业的相关信息,填写《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报所在地中小企业局(经信委),每半年报送一次,同时报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二)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将工商部门提交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范畴,按相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帮扶工作开展情况。

三、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可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等相关资金扶持,相关扶持资金向“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倾斜,重点支持其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协作配套、市场开拓、扩大规模、节能减排和增加就业等。

(二)符合条件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经审定后,可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国家中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国家科技部技术创新基金等国家级专项资金的的扶持。

(三)鼓励、引导和支持“成长壮大微型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到境外投资考察、开展项目咨询论证、参加国际、国内举办的各种展览、展会,经批准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四)“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文所称“成长壮大微型企业”是指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及以上企业。

(二)对于已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范畴的微型企业,没有享受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可继续享受完毕。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应于2013年6月底前报送截至2012年底己发展壮大的微型企业相关信息。

市工商局联系人:王民安,联系电话:63050382。

市中小企业局联系人:石少林,联系电话:67515687。

附件: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2013年4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成长壮大微型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微型企业名称

所属

行业

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

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姓 名

联系

电话

经营地址

登记

日期

成长壮大类别

备注

注册

资本金

从业

人员

年营业

收入

资产

总额

1

2

3

4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单位:人、万元

注:1.“所属行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成长壮大类别”栏目中填列微型企业成长壮大后的相关信息。

2.本表一式四份,分别报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各1份,区县工商局留存1份;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报送1次。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抄送:市微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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