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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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上海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06 10:03:30  评论()

文件名称:[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1号)和《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2011-2020年)》有关开展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名牌培育等方面工作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16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1.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服务业园区及农业园区;

2.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高技术服务产业园区等;

3.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区域。

(二)申报条件

所在地政府重视品牌建设工作;质量工作具备较好基础;主导行业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主导产业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产业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申报材料

1.《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

2.证实性材料。凡在申报表中涉及需证实的事项,均需提供证实性材料。如无法提供,请书面说明。

(四)申报程序

1.组织动员。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负责本区域“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申报的组织工作,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区域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2.申报。申报区域应如实填写《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准备相关证实性资料,于9月10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其中,证实性材料需准备原件以备核实。

3.推荐。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认真核实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经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盖章后,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4.现场检查。市质量技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区域进行“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现场检查,对其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5.批准筹建。市质量技监局将根据专家组意见,经全面审核后确定“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二、“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工作

(一)组织建设。已经批准筹建的区域要高度重视建设工作,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与任务。

(二)加强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应根据《“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沪质技监管〔2012〕406号)要求,做好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帮扶工作,推动申报区域高效开展创建工作。

(三)申请验收。申报区域对照《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审核验收指标》进行自查,达到要求的,填写《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地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初审并报区“质量兴区”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市质量技监局。

(四)现场审核。市质量技监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验收指标对申报区域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五)批准授牌。市质量技监局根据专家组审核结果,审批确定“上海市知名品牌示范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授牌。

三、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宣传和动员。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要将“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作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工作的重要抓手,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区域参与创建工作。

(二)加强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局)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指导和督促申报区域做好相关创建工作。同时,帮助相关区域总结创建工作中的特色和亮点,形成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联系人:吴征宇 倪旦红

联系电话:5426407654262334

电子邮箱:zywu@shzj.gov.cn

上海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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