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浙江省关于开展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和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督查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近期我省将开展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有关自查和推进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实地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自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大督查和本通知要求,总结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和完成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工作的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完善政策的建议。在自查中,要认真听取干部群众和基层部门的意见建议,全面掌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把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工作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实地督查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国务院督查重点问题和专项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边查边改,推动工作落实。
三、各地(以市为单位)和省级有关单位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包括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报告(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清单等表格)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8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政府研究室。
四、省政府将组成6个督查组,于2016年9月8日至14日赴11个市对国务院大督查内容和我省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查,督查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走访项目等方式进行,每个市抽查1 2个县(市、区)。实地督查时,请各地将国务院第三次督查自查报告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四个方面的书面自查材料提供给督查组。各督查组人员名单、实地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为认真做好这次督查工作,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省级有关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下午5∶00前明确1名联络员,并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送省政府督查室(联系电话:0571-87052544、87057980;传真:0571-87058057)。
附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4号)
2.省(区、市)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
3.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
4.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清单
5.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人名单
6.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督查内容
7.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8.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大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4号)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人名单
附件6
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督查内容
一、去产能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 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59号)情况,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落实产业、用地、环保、能耗、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落实部门职责等;是否对落后产能、 脏乱差 低小散 企业(作坊)、 僵尸企业 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相应工作方案;2016年度省下达的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去产能和处置 僵尸企业 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公示、检查监督和完成等情况;完善落实去产能工作政策引导机制、市场倒逼机制、依法治理机制情况,限制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的行业准入、生产经营等政策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制度推广情况,加强土地、环保、能源、税收、质量、安全生产、商标违法等执法检查情况等。
二、去库存
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4号)等政策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合理水平、促进商品房销售、提升房地产业集聚发展能力、建立完善房地产产业政策制度、保持房地产投资基本稳定、保持住宅价格基本稳定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是否保持在10 16个月的合理水平;去库存、调结构,以及完善土地供应、开发经营、财税信贷、统计监测等制度的政策措施落实及取得成效情况;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等基础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全面完成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系统建设情况。
三、去杠杆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 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9号)情况,重点围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加快化解 两链 风险和控制金融杠杆率等目标要求,包括对资不抵债企业的处置情况、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工作开展情况,区域信用环境维护和 两链 风险处置有关情况,加大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力度,通过发展信用贷款、挖掘抵(质)押贷款潜力,控制和规范保证贷款等方式推进贷款结构调整情况,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上市挂牌工作情况,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等。
四、降成本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情况和结合实际制订出台本地区降成本政策举措情况。重点是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用工成本、用能成本、融资成本、用地成本、物流成本、外贸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情况。
附件7
相关材料报送要求
一、关于自查报告的撰写要求
自查报告包括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报告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自查报告一式2份,要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分析查找问题和推动解决问题,特别是工作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自查报告应逐条对照督查重点内容,包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等内容。其中,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报告后3个部分内容不少于正文篇幅的40%。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查报告,将视情作退文处理并要求重新报送。
二、关于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报告附表的填报要求
自查报告需附3个表格。一是《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见附件2)。请省级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填写,涉及统计口径问题,请直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见附件5)。二是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见附件3)。请各市和省级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填写。清单应详细列明自查发现的具体问题,以及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问题要有具体事实和实际内容,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建议清单(见附件4)。请各市和省级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填写。清单应列明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建议及主要理由。相关建议要重点围绕影响地方工作落实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协调,部门文件交叉 打架 ,部门简政放权不同步、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建议内容和理由要具体,一事一例,讲清楚哪条政策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什么具体问题,以便于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三、关于自查报告的报送
各市、省级有关单位的自查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2016年9月8日前报送省政府督查室,同时抄送省政府研究室,电子文档通过省政府非涉密内网工作平台邮件系统发送(联系人:省政府督查室赵士祥、省政府研究室刘易,电话:0571-87056162、87058972)。
附件8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编办、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