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赴安徽农村务农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沪民救发〔2016〕4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沪民救发〔2016〕43号
各有关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帮助原本市统一组织赴安徽农村务农、现户籍仍在安徽农村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改善在当地农村的生活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上述人员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及标准
(一)由上海赴安徽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安徽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57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650元。
(二)随父母共同赴安徽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5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52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600元。
二、经费支出渠道
调整标准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动员区财政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实施要求
新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民政局要紧密依靠安徽当地民政部门,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核定调整对象,及时调整2016年定补经费预算,并于2016年12月底之前,将2017年全年定补经费和应补发定补经费一次性划拨至安徽省对口县(市、区)民政局。各区财政局要积极配合,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共同做好上海赴安徽农村居民的安置稳定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