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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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农发土〔2016〕4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5日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财发〔2015〕4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各地区2016-201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控制总量的通知》(国农办〔2016〕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开发县是指农业资源丰富,耕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以上,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经认定纳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县(市、区)。
第三条 开发县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适时退出、违规处罚的方式。
(一)总量控制。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我省的开发县控制总量,下达各市开发县控制数量,确认具体开发县名单,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各市如确需调整变动的,需在控制数量内,按照“一退一进”原则,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须在确定的开发县范围内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也应在确定的开发县范围内安排。
(二)分级管理。各市在控制数量内对开发县进行调整(包括新增、退出、合并、分离等)的,由省财政厅负责审定。因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被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需报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市级农发机构应负责开发县新增、退出、合并、分离、暂停、取消等后续管理工作。超过控制数量新增开发县原则上不再进行报批。
按照优化布局和突出重点的要求,各市应划分重点开发县和一般开发县,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将《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中确定的粮食产能大县,以及资源禀赋条件好、开发潜力大、开发成效突出的县作为重点,在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安排上重点倾斜,避免资金平均分配和项目过于零散。
(三)定期评估。市级农发机构每3年对本市开发县的开发潜力进行全面评估,提出后三年开发县控制数量及具体开发县名单,并逐级报国家农发办重新确认,确保开发县总量、布局、分类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财政资金规模等相适应。
(四)适时退出。已完成开发任务、因城市规划和发展导致土地资源无保障或者缺乏开发积极性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开发县范围,纳入另库管理。退出的开发县,在满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继续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
(五)违规处罚。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开发县,上级财政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和违规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处罚。
第四条 开发县新增
(一)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土地治理项目立项条件,且耕地资源比较充足。其中,平原地区耕地面积在二十万亩以上,丘陵地区耕地面积在十万亩以上。
2.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鲜明,产业化发展潜力较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基础,开发后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3.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县级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开发意愿和积极性高。
(二)应提交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成为开发县的申请报告。
2.本县农业综合开发五年规划和第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资金投入的承诺意见。
4.县级水利部门对本地水资源条件的鉴定意见。
(三)认定程序
1.市级农发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核和实地考察评估。经评审合格后,下达批复,同意开发县试行一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3.一年试行期满后,省财政厅组织对其开发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下达批准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通知。
第五条 开发县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应适时退出:
(一)经农业综合开发或其他支农项目建设,耕地资源基本改造完成,开发潜力不大的。
(二)因城市规划发展,导致可利用耕地资源减少,不再适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县级有关部门或农民群众缺乏继续进行开发积极性,或不愿意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的。
适时退出程序:市级农发机构对应适时退出的开发县,组织进行全面评估,在与所在县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后,提出开发县退出建议,由拟退出开发县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申请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同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对确认退出的开发县名单,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市级农发机构。
第六条 开发县撤销、合并、分离
(一) 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包括撤消、合并和分离)后,应由省财政厅负责重新认定开发县。其中: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开发县撤销的,开发县资格自动取消;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开发县合并的,将合并后的县作为一个开发县认定;
对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有开发县一分为二或多个的,原则上确认一个开发任务较多或开发潜力较大的作为开发县。
(二)为支持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对区域内因自然资源条件限制无法纳入开发范围的若干县,可以按市级为单位整体纳入,视同一个开发县管理。
合并、分离认定程序:市级农发机构在征求所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拟合并、分离后新开发县的名单,报省财政厅审定,同时报财政部国家农发办备案。省财政厅将合并、分离后认定的新开发县名单,及时通知市级农发机构。
第七条 开发县资格的暂停、取消和恢复
(一)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和《山东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鲁财农发〔2013〕3号)等相关条款,由国家农发办作出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处罚。市级农发机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对开发县予以暂停或取消的,应逐级报国家农发办审定。对暂停、取消开发县名单,省财政厅将及时通知市级农发机构。
(二)被暂停开发县资格的,暂停期限为1年,暂停期内,不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被取消开发县资格的,不再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3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开发县资格。
(三)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申请恢复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到位,由县级财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提交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向省财政厅提出恢复开发县资格申请,经省财政厅组织核查通过后,报国家农发办审定,恢复开发县资格。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市,由财政部门商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开发县进行共同管理。
第九条 市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2016年5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