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文物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文物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文〔2016〕45号
各市文物局、商务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适应新形势下的文物拍卖管理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已下放至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等业务依法向省文物局申请办理。
(二)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凭相关材料向省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新申请设立企业的市场主体,按照工商注册“先照后证”制度要求,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凭相关材料申请并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文物拍卖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三)已经依法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凡以“书画”、“艺术品”、“古玩”等名义,实际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均应依法向省文物局申请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
二、严格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拍卖企业应在文物拍卖公告发布前20个工作日,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文物博发〔2016〕4号),向省文物局提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省文物局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决定文件,并同时抄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拍卖企业应按照决定文件的要求开展文物拍卖活动,并在文物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和拍卖会现场刊登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决定,接受群众和文物、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省文物局每年以不少于10%的比例对文物拍卖会进行监拍。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文物、商务、工商部门要依法开展检查、抽查、现场监管等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文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伪造、涂改文物拍卖批准文件,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等违法行为,文物、商务、工商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拍卖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相关执法部门应及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省文物局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情况记入拍卖企业和专业人员诚信档案,作为对拍卖企业和专业人员监管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山东省文物局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