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川省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四川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25 17:30:42  评论()

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6〕14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1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刘小兵,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苍溪县人,生前系苍溪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师。2016年2月25日,刘小兵同志在剑阁县天一世纪广场附近清江河畔,为抢救两名落水群众,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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