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6〕147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的请示》(广府〔2016〕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刘小兵,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苍溪县人,生前系苍溪县职业高级中学教师。2016年2月25日,刘小兵同志在剑阁县天一世纪广场附近清江河畔,为抢救两名落水群众,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刘小兵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