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5号建议的再次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7-25 15:35:42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5号建议的再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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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史英代表: 根据省政府督查室《关于重新办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5号建议的通知》要求,现就《关于要求协调解决清流县市政路灯电费收费标准的建议》(第1425号)再次答复如下: 一、我国实行分类电价,主要包括居民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和农业电价四大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市政路灯照明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电价分类和各分类电价的适用范围制定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无权擅自调整,因此市政路灯照明用电无法单列,也不能执行居民电价。 二、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还没有实现全省同价,电价水平从0.6482~0.777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下同)不等。清流等23个电网的价格为0.7773元/千瓦时,其中云霄、诏安、霞浦、柘荣、永泰和清流是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5年以来,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两次调整电价,较大幅度降低了清流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降价幅度为5.4分钱/千瓦时,清流县与三明市其他县(不含永安)电网的价差从调价前的0.1263元/千瓦时缩小到0.0965元/千瓦时,缩小了2.98分钱/千瓦时。 三、减少清流县市政路灯照明电费支出需要降低清流县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电价调整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政策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电价调整工作,规定电价调整的政策口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拟定全省的电价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后,按照统一的时间公布实施。目前来看,调整清流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难: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没有部署开展电价调整工作;二是清流县市政路灯照明用电只是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一小部分,为了减少市政照明电费支出而降低整个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价,并不是很合理。据了解,2015年,清流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5422万千瓦时,其中市政路灯照明用电量200.92万千瓦时,仅占3.7%。三是容易引起其他具有类似情况地方的攀比,难以平衡。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同价,解决清流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较高的问题,减轻清流县市政路灯照明用电负担。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电价长期以来是“一县一价”,水平高低差距较大,攀比现象严重。经过努力,目前实现了居民、农业用电全省同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价区已减少到了19个。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全省用电同价目标要求,加快推进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同价进程,如有电价调整时机将进一步加大力度降低清流县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消除清流县与全省其他地区的电价差别,以达到减轻清流县的市政路灯照明用电负担的效果。 五、建议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作用。我省销售电价中有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0.8或1.1分钱/千瓦时不等,收入归地方财政,主要用途之一就是市政照明电费支出。据了解,2015年清流县从电网企业归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入484万元,全县市政路灯照明电费支出170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入远高于市政路灯照明电费支出,足以消化,建议可考虑多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入中予以解决。 感谢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吴晓丁 联系 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840677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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