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厦门市口腔医院开展艺术美容冠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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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厦门市口腔医院口腔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厦发改收费〔2016〕31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口腔医院开展艺术美容冠、龋敏感人群的美容修复(包括美白)、精细化牙体治疗、生物活性种植牙、笑气镇静镇痛、各类错合畸形的美容治疗、口腔颌面微创疗法、口腔治疗镇静镇痛、牙周基础修复、牙周微创修复疗法、口腔黏膜病综合疗法等11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具体价格可由医院自行制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