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沙坪坝区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4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45号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沙府办发〔2014〕15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建)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十七届第六十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附件
沙坪坝区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概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 第1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二章 概算编制及审批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评估机构编制概算报告书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审批。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批概算时,应当提供项目总投资概算的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概算报告书(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区发改委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概算报告后,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审查,根据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概算咨询审查报告》进行审批。
第六条 经咨询评估机构审查的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报区发改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计变更的须报行业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后,再进行概算审批。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 拟招标的范围应涵盖对应单项概算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概算中列为暂估费用的单项,应严格按照暂估金额进行限额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准确计算工程量,实行最高限价的无标底招标,无最高限价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强化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意识,有效地建立投资控制机制,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工程技术与经济方案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区发改委商区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或跟踪审计;区财政局在对项目招标最高限价进行评审时,组成最高限价的各类费用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所确定的对应费用。
第四章 概算调整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项目投资。总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后,即为项目最高投资控制数,不允许擅自突破。
若确因市场价格变化、相关规范和标准更改、项目建设条件变更、地下不可见工程量增加、征地拆迁和融资成本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超概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投资增加发生前申请进入以下概算调整程序。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报告,并提供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意见等相关要件。
(二)区发改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审,按照初审结果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三)对超批准的总投资概算10%以内(含10%)且超概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该项目分管区领导专题会审定;对累计超批准的总投资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专题会或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的会议纪要出具概算调整通知,区财政局根据概算调整通知进入预算审核或调整预算(结算)工作。
(五)对因设计变更且经批准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其新增部分招标方式按标后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或无充分依据擅自增加投资的项目,不进入概算调整程序,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后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未经概算调整程序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的,由区发改委提交区监察局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并由区考核办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发生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加大审计查处力度,区监察局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对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启动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咨询评估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在对项目咨询评估、设计或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导致工程超概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失范名单,自被列入失范名单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设计审查,若由玩忽职守造成设计重大失误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加强项目建设投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超概算项目在概算未调整前不予拨付财政性资金,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及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不作为竣工结(决)算和资金拨付依据。
区监察局加大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和我区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