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县关于加强涪江河沿岸涉河建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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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8 16:30:44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潼南县关于加强涪江河沿岸涉河建设管理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75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759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涪江河沿岸涉河建设管理的通告

潼南府通告〔2012〕6号

为加快推进山水园林城市建设,我县拟对涪江潼南城区段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城区防洪能力,蓄水美城,改善城市水景观、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等各类建(构)筑物及设施。

二、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对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即日起,规划、国土、建设及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区238米高程以下各类建(构)筑物和设施建设申请,一律不得受理、批准、许可。

五、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河道管理 通告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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