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潼南县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76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760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简易工况法定期检测
机动车排气的通告
潼南府通告〔2013〕32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制,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县在用机动车(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潼南县注册登记(包括身份证地址或单位地址在潼南县境内)的在用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定期检验的同时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县外转入潼南县的在用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检测。
二、检测方法及标准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采用简易工况法,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50/344-2010)、《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50/345-2010)规定的限值。
本通告发布后,若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不得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
(一)非免检车型注册登记;
(二)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三)紧密型多驱动轴汽车;
(四)因技术原因不能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的其他车辆。
三、核发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以核发合格标志。
四、检测机构资质
机动车排气检测由取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资质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并依法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实施。
五、收费标准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责任及要求
为了保证检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准备性,检测机构只能负责对在用机动车的检测,提供法定数据,不得经营机动车维修、排气治理业务,做到“检、治”分离。
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检测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并主动接受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检测实施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其他事项
本通告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潼南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9日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