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潼南县关于贯彻实施《潼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76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762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潼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2009﹞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
《潼南县城市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7月2日第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起施行,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潼南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贯彻 污水处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排水收费办公室。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09年8月13日印
潼南县城市污水
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街道、镇乡所辖规划区(包括园区、开发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经县环保部门或水务部门检测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均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各街道、镇乡所辖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源并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根据县物价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0.50元/m3,非居民按0.90元/m3的标准征收。若今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发生变化,则按新标准执行。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列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自来水表标示量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按实测排水量核定。
第六条 县水务局可以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自来水厂和自备水源单位(个人)代为征收所供水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各代收单位代为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代收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并解缴县水务局;县水务局于每季10日前集中上缴县财政专户,并将上缴收据复印件水务局存查,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上划市财政。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水处理“谁治理、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使用。各代征单位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待市财政返还扣除代征业务费后,街道、镇乡按80%返还,专项用于所在地污水处理和治理,余下的20%安排用于县城内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每半年按上缴污水处理费的2% 核拨各代征单位代征业务费。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拒报、谎报排水量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县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