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县关于印发《潼南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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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8 16:30:25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潼南县关于印发《潼南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76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763号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办〔2009〕13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潼南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潼南县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保证罚没物资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渝府发〔2007〕1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罚没物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资,充抵罚金、罚款的财产,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四条 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拍卖和处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本县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罚没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罚没物资的票据及收缴管理

第六条 执法单位在执法行为中依法收缴、没收物资时,必须向执法对象开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罚没财物专用收据》,不得使用白条,不得自印收据。执法单位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罚没物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

第七条 执法单位应向县税费征收管理局申请办理票据购领证,并持证购领财政罚没物资专用票据。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罚没物资专用票据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缴销制度。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应严格按规定发放财政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实行按月或按季审票及年度审验制度,并对财政罚没物资专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建立政府公物仓,统一保管罚没物资。政府公物仓和罚没物资的管理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局负责。二是罚没物资由执法单位代为保管,县税费征收管理局负责罚没物资的处置以及监督罚没物资的保管、销毁。

(一)对罚没物资实行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执法单位应在作出没收物资和追缴赃物的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移交表》(格式见附表一),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说明特征并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经县税费征收管理局清点核查后,交接双方签名盖章,连同罚没物资移交县税费征收管理局管理的政府公物仓。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必须建立健全政府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罚没物资在移交前,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二)对罚没物资由执法单位代为保管的,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1、登记保管:执法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立台账登记,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没收、追缴和暂扣物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对贵重和数量大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2、报批处理:执法单位在作出没收、追缴物资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造册并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罚没物资处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二)并附该批物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报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属专卖、专管的物品,应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三)各执法单位和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做到不挪用、不换用,保持其价值不受损失。

第三章 罚没物资的处置

第九条 罚没物资处置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效能原则。

第十条 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对罚没物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枪支、弹药、管制性刀具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单位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机关处理。同时抄送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备案。

(2)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非法出版物、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置。同时抄送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备案。

(3)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且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单位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执法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处理时可先口头报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后补办书面处理报批手续。

(4)国家和市保护的各类文物(包括古脊椎动物化石)、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由执法单位无偿移交文物(文物移交清单须标明质地、级别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抄送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备案。

(5)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予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执法机关会同县税费征收管理局认定后组织销毁。

(6)国家专管、专营的物品,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

除以上6类物资外,其余的罚没物资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局交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公开变价处理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对需鉴定的罚没物资,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有关执法单位应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对冒牌产品或质量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资,不得完整出售,可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可去除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拍卖。

对应予以销毁的物资,由执法单位负责组织销毁,县税费征收管理局派员监销。销毁物资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销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三)并拍照存档。《罚没物资销毁情况表》经有关部门和人员盖章署名后,由执法单位、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各留一份存档。

一些少量不易保存的以及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价值且不易变现的罚没物资,由执法机关会同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协商后移交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一条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没收的房屋等不动产以及产权关系明确的机动车辆,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局移交县国资局,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第十条(3)、(6)项由执法机关处理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必须自处理之日起5日内上缴县财政局在银行设置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国资局处置的罚没物资所得的价款, 通过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将资金及时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公开变价处理和拍卖罚没物资时,县税费征收管理局应当向购买人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作出暂扣物资的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

案件结案后,暂扣物资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应当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暂扣物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同时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

暂扣物资超过6个月不能退还当事人的,由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为罚没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因执法机关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原物;

(二)原物资已经移交县税费征收管理局管理的政府公物仓且尚未处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税费征收管理局核实后,由县税费征收管理局退还原物;

(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县税费征收管理局核实后,由县财政局出具收入退还书,按物资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从国库退付。

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执行罚没物资公务所需的经费以及评估机构的评估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物资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县财政局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县财政局或监察机关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举报案件的个人和单位,根据其贡献大小,按照《潼南县举报违反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潼南府办发﹝2008﹞22号)文件规定,由县财政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按实际入库总额一次性按1%且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计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县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罚没物资管理制度,导致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流失的;

(二)违规处理罚没物资及暂扣物资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罚没物资专用票据的;

(四)隐瞒、截留、私分、挪用罚没物资及暂扣物资的;

(五)其他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潼南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罚没物资移交表》

2、《罚没物资处理意见表》

3、《罚没物资销毁情况表》

主题词:罚没 物质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09年6月19日印

附件1:

罚没物资移交表

执法单位: 年 月 日

物资名称

新旧

程度

质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移交物资单位(盖章)

接收物资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负责人:

经办人:

注:文物移交需标明质地、级别

附件2:

罚没物资处理意见表

执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没收票据编号

被没收或
送交者

没收或者追缴依据

物资名称及规格

新旧

程度

单位

数量

建议处理意见

县税费征收管理局意见:

(盖章):

附件3:

罚没物资销毁情况表

执法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物资名称

单位

数量

销毁地点

销毁原因

备注

销物单位(盖章)

执行人(签名):

监销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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