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璧山县关于明确部分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入场交易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2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25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部分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入场
交易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2〕23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璧山县国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国有工程建设项目在进入招标投标环节时,须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即立项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应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规定不需办理立项手续或不具备立项条件,因此无立项文件,致使项目入场交易必备要件不齐,无法进场交易。为解决这一问题,加快相关项目招标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村级服务中心类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作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件。
二、原征地拆迁农民自建房,由镇街进行配套设施建设的项目,本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以原自建房的立项备案证及县发改委确认的招标方案,作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件。
三、原有办公楼重新装修类项目,以县委、县政府批准文件作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件。
四、国有工程的勘察类项目,以县委、县政府的批准文件作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件。
五、“巴渝新居”中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上级部门年初任务文件和所在街镇同意建设的批复(或文件),作为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要件。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
抄送:县纪委,县委各部、委、室、党校、群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