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璧山县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6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67号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2012〕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璧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充分发挥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的供水规模20m3/d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农饮工程建后管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以各工程管理单位为主,县级财政适当扶持,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
第四条 县水务局作为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基金的筹集使用;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资金的组织,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由县财政拨款和各农村供水工程提取的大修费用组成。
第六条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不少于50万元资金作为基金,并根据情况逐年增加;各农村供水工程按水费收入的5%提取工程大修费。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的筹集
(一)大修费提取的范围。全县所有已建成的供水规模在20m3/d以上的农饮工程都应计提大修费。
(二)计算方法。基金按实际收取的供水水费的5%计提,公式如下:
应提大修费=每立方米水价×实际供水量×5%
(三)提取与缴存
1.根据上述计算方法,直接从所收水费中提取。
2.各工程提取的大修费每半年缴纳一次。
第八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基金的筹集;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大修费的收缴和管理。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县级基金由水务局管理;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基金的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全县所有农饮工程,凡按照县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时交纳维修基金的,均属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供水主管网的维修、改造:
(二)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
(三)供水节水技术推广及农村供水节水项目补贴;
(四)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申报
(一)农饮工程项目维修费在800元以上的,可以申报使用基金。
(二)申报时提供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
(三)基金使用需经所在镇街审查后,报县水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
(一)县级基金需经审批同意后使用;各供水工程水费计提的大修费经县级批准后使用,不得未经批准使用或超额使用。
(二)维修工程按程序报批后,县级基金可给予最高60%的补助,其余部分在本工程累计提取的大修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资金的划拨
经审批同意的项目,在其完工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务局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应急情况
属应急抢修项目的,可由工程管理单位口头或电话向县水务局报告后,先行实施工程抢修,并由县水务局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核实后,再按相关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职责
(一)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设施损毁,按“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其维修费用不得在基金中核报。
(二)县水务局应加强基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和瞒报骗取。
(三)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印
(共印140份)
附件1: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项目审批表
申请
单位
联系人
工程
名称
工程
地址
街道(镇)
村 社
联系
电话
申请
金额
小写:
大写: 十 万 仟 百 十 元
工程
建设
内容
计划开
工时间
计划完工时间
镇 街
意 见
供排
水科
意见
负责人:
日 期:
水务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
日 期:
单位(盖章)
附件2: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项目验收表
工程
名称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个人)
联系电话
工程
建设
情况
开工
时间
完工
时间
验收
意见
验收
成员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