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荣昌县关于划定并创建基本无煤场镇的通告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8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80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并创建基本无煤场镇的通告
荣昌府通〔2013〕6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荣昌环保五大行动”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基本无煤场镇并实施基本无煤场镇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无煤场镇范围为峰高街道、路孔镇、龙集镇。
二、2013年10月31日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无煤场镇内销售、使用燃煤(原煤、蜂窝煤等)。
三、基本无煤场镇内所有的燃煤设施必须于2013年10月31日前拆除(清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2013年10月31日前拆除(清除)燃煤设施需安装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商业用气,由重庆众友天然气公司及时安装、供气,天然气初装费减半收取。
五、基本无煤场镇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与燃煤有关的建设项目和燃煤设施。
六、2013年11月1日起,对在基本无煤场镇内销售、使用燃煤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市政园林局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荣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