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荣昌县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676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676号
荣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昌县建设项目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通知
荣昌府发〔2013〕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荣昌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13年3月20日(含)以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用地条件函》(以下简称《条件函》)的建设项目,按《选址意见书》或《条件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条件函》的建设项目,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条件函》的内容并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条件函》的建设项目,执行本标准。
荣昌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
荣昌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改、扩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确定。
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类区域为县城主城区(包括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峰高街道规划区范围的地区);二类区域为广顺街道、安富街道规划区范围的地区;三类区域为双河街道、吴家镇、盘龙镇、仁义镇、荣隆镇和路孔镇规划区范围的地区;四类区域为直升镇、清升镇、清江镇、龙集镇、河包镇、古昌镇、观胜镇、铜鼓镇、清流镇、远觉镇规划区范围的地区。
各区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一类区域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执行;
(二)二类区域不得低于附表标准的80%;
(三)三类区域不得低于附表标准的70%;
(四)四类区域不得低于附表标准的50%
第四条 一类区域住宅建筑应当在室内配建停车位,室外停车位不计入住宅建筑的配建指标;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等公共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为其应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二类区域住宅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大于其应配建停车位数量的40%;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等公共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三类区域住宅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不大于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60%;商业、办公、医院、旅馆、文化艺术馆建筑室外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30%。
四类区域建筑可在室外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六条 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第七条 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第八条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在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停车位配建标准依据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九条 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件:荣昌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附件
荣昌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序号
建筑使用功能
单位
指标
1
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6
公共租赁房、安置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4
廉租住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14
2
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3
商业、办公、医院、五星级旅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7
4
四星级及以下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5
场馆〔不包括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会展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42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2.8
其他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
1.8
6
学校
中小学校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21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5
7
工业、物流仓储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1
8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35
9
公园
车位/100平方米公园用地
0.05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计算出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场馆,工业、物流仓储的配建标准为规划参考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标准按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4.宿舍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按该宿舍所服务的建筑(如工业、学校等)确定。
5.未列入附表中的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