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88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888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4〕8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乡村公路规划管理
(一)区交委负责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指导各镇街制定本辖区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各镇街应逐村编制辖区乡村公路建设规划。
(三)各镇街拟实施的乡村公路项目必须是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各镇街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建立本辖区乡村公路项目库,并以此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四)通畅工程(油、硬化)的项目由区交委、区财政审核后,以区政府的名义下达实施。
二、强化乡村公路建设行政审批管理
(一)审批的前置条件
1.已纳入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
2.已落实了足额的建设资金。
3.已完善了由勘察设计单位等专业机构的勘察设计方案。
(二)审批的手续办理
1.通畅工程(新、改建)的审批
由镇街向区交委提出申请,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新占用地的应征求国土部门的意见,区交委按区政府《印发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南府发〔2012〕75号)、区交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单位确定程序的通知》(巴南交通发〔2013〕258号)等文件的规定审批后,镇街按要求组织实施。建成后由镇街组织交工验收,区交委组织竣工验收。
2.通达工程(新、改建泥结碎石路)的审批
由村居向镇街提出申请,镇街进行调查核实同意后,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建成后由镇街组织交、竣工验收。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未经批准乱开、滥挖公路。
三、强化乡村公路建控区管理
乡村公路的建控区界定为公路边沟外缘平行向外,乡道5米、村道3米。
(一)违章搭建的管控
建控区内禁止修建任何建(构)筑物。镇街要加强辖区乡村公路建控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公路两侧建控区内的违章搭建,由镇街组织实施拆除,国土、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区两违办负责督促。
(二)公路占道用地管理
1.需占用、利用公路进行跨越、埋设各类管线设施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标志、标牌的,由镇街负责审批。
2.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镇街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按相关规定审批。
四、强化乡村公路巡查管理
各镇街要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巡查。乡道和硬(油)化及通行客车的村道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其他公路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做到应巡尽巡。巡查中,对发现的公路违章占道、堆码、路面抛洒物等,要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发现挖掘、违章建筑、违规搭接道口等行为,要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公路原貌。
五、新增乡村公路的验收核定管理
(一)新建的乡村公路,建成后由镇街书面报请区交委进行核定。区交委会同区人大财经城环工委、区财政对新建公路进行核定验收,验收合格后,区财政按新建公路的行政等级和路面结构类型对应的养护补助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二)由泥结碎石硬(油)化改建的村道,改建后镇街书面报请区交委进行核定。区交委会同区人大财经城环工委、区财政对改建公路进行核定验收,验收合格后区财政按硬(油)化村道的养护补助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未经审批违规修建的、修建后未组织交竣工验收的、验收不合格的乡村公路一律不纳入财政养护补助预算。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