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2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21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巴南府办发〔2010〕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3号)(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该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区农委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业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科学计划、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知识培训,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各镇街司法、农业、农经、人民调解等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调解仲裁相关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轮训。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及镇街领导,各镇街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努力为法律的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和《通知》精神,我区要建立健全镇街、村调解和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一是各镇街应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3至5名,每个村聘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2至3名,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员要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政策解释和疏导,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二是要加强区仲裁机构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3至5人,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聘请仲裁员100名,仲裁员应当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人员。
四、抓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各项配套制度
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章程和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水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完善工作制度,各镇街、村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相关调解规则和管理制度。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新形式、新机制、新办法。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加强协作配合。区农委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切实履行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等职责,并建立与区林业局密切联动的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支持仲裁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区财政局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司法部门要依法做好司法支持和保障工作,搞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生效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的执行工作。林业、国土房管、信访等有关部门以及人民调解组织等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共同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时妥善解决。各镇街、村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承包△ 法律 通知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