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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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重庆市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7-13 12:00:26  评论()

文件名称:[重庆]重庆市巴南区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文件编号:渝文备〔2015〕192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渝文备〔2015〕1920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巴南府发〔2006〕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民为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大力提高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2005〕81号)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世界各国发展农业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实践证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创新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引导农村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联系政府和农民的桥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能解决一些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促进农村稳定。近年来,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区已有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供销综合服务社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201个,带动农户4.3万余户,广泛分布在水产、果品、蔬菜、畜禽和供销服务等领域,有的还跨镇、跨区县发展,在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发展不平衡、服务层次低、内部管理不规范、运行机制不灵活等问题。一些镇街和政府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缺乏正确认识,引导、支持乏力。为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好“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依托龙头企业和经营实体,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加销衔接、农工贸一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会)自愿、退社(会)自由。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维护社(会)员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各镇街要立足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4.按合作制进行利益分配的原则。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吸引民间资金的进入,建立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组织成员。

5.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一哄而上,要围绕优势产业,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不断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全面发展。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标

围绕我区打造都市型农业、城郊型农业、重庆近郊重要农副产品加工基地的目标和重点实施“1145”发展战略的农村经济区域布局规划,通过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推广机构、村委会、农村能人牵头,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我区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普遍建立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40%以上的主导农产品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三、创新和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一)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和自身实力,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要鼓励发展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鼓励发展产加销结合和贸工农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一是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大户+基地+农户”的模式。二是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特色鲜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五是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离。有关经营、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由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要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建设。一要制订合作经济组织章程,明确发展目标,规范运作程序,规定成员的权利及义务、股金数额及缴纳办法、盈余及亏损处理办法,规定机构组成、产生程序及职责、议事日程、表决方式,以及变更、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等必要事项。二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加强财务监管。三要完善民主监管制度,坚持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要定期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四要建立健全利润分配制度,经营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明确积累和利润返还比例,并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为合作经济组织正常运转和发展壮大提供保障。

(三)登记管理办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非营利性的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营利性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要放宽经营范围,只要不包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登记时以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为核准内容,准许其为社员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区民政和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降低注册资金标准,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限期补足,登记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的同时,须将有关资料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从今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示范合作组织的资金匹配和对一批运作规范及带动辐射作用较强的合作组织进行表彰奖励,以及对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组建的合作组织予以适当资金补贴。各镇街也要积极筹措资金进行配套扶持。区内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区农业、林业、粮食、水利农机、外经委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机社会化服务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也要对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前景较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倾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和筛选,符合条件的,区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2005〕81号)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有关农业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畜牧、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区农业银行、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的小额贷款上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积极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条件成熟的,可组建农业担保公司),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涉农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适当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区水利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配套建设供水、饮水等基础设施;区交通部门要加快改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在镇、村的交通条件,畅通农副产品运输渠道;区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大农村电网的投入和改造力度;区电信、广播电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在农村的覆盖网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界信息创造良好条件。

(五)给予用地、用电政策优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临时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村水产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破坏土地种植条件的,经区农业部门确认后,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区国土部门优先申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区电力、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六)实施农产品畅通工程。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整车装运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区有关执法部门在依法进行检查时要根据市政府对运输农产品的有关规定,尽可能提供便利,要从简从快,不得故意刁难、滞留和扣押。区工商分局、区商委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进入各类市场,在有关市场优先为其安排直销点或摊位,销售当地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对无公害农产品按规定免收市场管理费。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成员的需要,代购必需的生产资料,代销、加工农产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向其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费用。

(七)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办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区外经委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创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取得收益。

(八)建立典型示范,提升整体素质。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区现已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市级示范单位8个,为将试点示范单位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和推广,区将筛选、确定一批区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以带动和鼓励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有关文件精神,牢固树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摆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制订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切实做好舆论宣传、组织发动等工作,引导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区政府决定成立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区农业局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切实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备案登记、业务培训、试点示范、有关制度建设、构建服务平台等工作,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工作制度化、具体化。同时要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共同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合力。区供销、林业、水利农机、粮食、农业综合开发、科委、科协、外经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充分利用其优势和条件,积极领办、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本行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区计委、财政、民政、农办、科委、国土、交通、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共同推进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 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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